集体诉讼 [Class action]
渊源 集体诉讼的渊源时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the bill of pence),但其却最先在美国开花结果。 含义 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借鉴援用 在中国,所谓的集体诉讼就是代表人诉讼。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没有规定这个制度。1985年发生了“安岳种子案”,安岳县1569户稻种经营户诉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合同案,安岳县法院借鉴国外集体诉讼案件的经验,只由田安邦等三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结果1569户农民胜诉,获得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试行,极大地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成本,节省了国家的诉讼资源,方便群众,方便审判,充分地显示了它的进步性和生命力,进而导致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个制度的设立,既有立法的借鉴,又有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集体诉讼的威力在于,只要有一个人发起诉讼,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最终导致的赔偿数量会非常惊人,如上世纪90年代赔偿金额高到数千亿美元的美国烟草业诉讼案就是典型的集体诉讼。在证券市场,集体诉讼也是有效的维权方式。劳动争议集体诉讼 目前,在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出现了较多起影响力较大的劳动争议集体维权案件,其中要求同工同酬案件较为突出。较为典型的如张家口某发电厂75名集体工要求与全民工同工同酬待遇案件;湖南省某电力公司集体工要求与全民工同工同酬案件等。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集体诉讼案件时,有采取代表人代表立案的形式,也有采取个人单独立案再合并审理的形式。集体诉讼案件关系到一方区域的稳定,因此,对待集体诉讼案件,审理机关应当尤其谨慎,及时高效的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或作好双方的调解与和解工作,不得懈怠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