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条约是指两国政府为保护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利益,并促进两国间直接投资发展而签署的投资条约。
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时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亦称投资保护协定;第二类时关于投资保险的协议。投资保护协定所涉内容时广泛的,这种形式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所起作用最大。投资保险协议所涉内容是单项的专门解决投资保险后的代位求偿问题,因其作用有限,故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不占重要位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订立的,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促进国际的双边条约。其特征在于专门适用于投资,并确认了国家有关外贸立法的有效性。这类协定涵盖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一般不涉及开业权问题,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东道国政府应公平合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在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一国投资者和第三国投资者之间,实行非歧视性的待遇。 二、关于征收、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资企业不进行征收,如基于国家利益必须征收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关于投资财产、利润和其他收益自由汇出问题。外国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兑换成外币,汇回本国,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外汇限制。也有些东道国通过协定规定可兑换成外汇的款项范围和外汇汇回的限额。 四、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一般规定了争议的性质、范围及解决的方式或途径。 以上方面为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涉及主要内容。 近年来,这类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主要是扩大了投资适用范围和强调投资准入权的问题。根据WTO1996年以来的年度报告统计,近年来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表现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协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投资的范围,例如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各种具体形式;第二是投资准入问题,即所开放的投资领域,尤其是投资市场自由化问题;第三是市场准入后的投资待遇标准即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包括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第四是投资争议解决的程序,主要指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反映出这样一种新趋势: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者的权利和东道国的义务方面,而非或很少涉及投资国及投资者的义务问题。 投资保险协议是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一种不涉及投资待遇,而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等有关事项双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