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办理退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自1996年4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货物实行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缴纳增值税事宜:(1)出口货物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2)出口的煤炭、农产品应按3%的退税率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3)加工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收,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5)对出口企业或市外贸企业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或市县级外贸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另行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专用缴款书的内容有:缴款单位、购货单位、预算科目、收款国库、销货发票号码、货物名称、课税数量、单位价格、计税金额、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实缴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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