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分类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 税收征税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 容三方面构成。 主体 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务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隶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课税对象。 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内容 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就是税收的灵魂。它具体规定了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如果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罚等。 四、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直接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制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五、税法的特征 1. 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2. 税收结构的规范性 3.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 4. 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5. 税法的经济性 五、税收的立法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图书.税法 书 名: 税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徐孟洲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 ISBN: 9787300108315 开本: 16开 定价: 28.00元 内容简介 《税法》onclick=gotoRef(this)>[1]共分十四章。其中第一章导论是税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税法的基本啄则、税收法律关系等,是学习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的知识基础。第二章税收立法,介绍并论述了我国税收立法的历史,帮助学员了解我国税收历史,明确税收立法的重要性。第三章到第十三章,分别介绍和论述了具体税收法律制度(即税收实体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法、印花税法等19个税种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国家为贯彻税收基本法规、控制税收源泉、协调征纳关系、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和实现税收职能及任务的法律规范。 《税法》教材各章序列虽然是按照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决定的,但有些章节的内容相互间有其内在的联系,因此,学习时不能只学重点章而不学其他章,应该在全面系统地认真通读全书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才能对税法的各章融会贯通,对税收法律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作者简介 严振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国最早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之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著有《税法新论》、《税法理论与实务》、《税法》。主编有《税法教程》、《财税法教程》、《税法》等。合著有《经济法概论》、《国际税法》。其中,《国际税法》1993年被司法部评为优秀教材一等奖。 杨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从事财政法、税法教研工作。主要著作有《财税法新论》(合著)、《税法学原理》(合著)等。在《税务研究》、VATMONITOR、《财税法论丛》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税收慨述 第二节税法概述 第三节税法原则 第四节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第五节税收法律关系 第二章税收立法 第一节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第三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四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五章营业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营业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对外国企业的征税规定 第四节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第五节对特殊地区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第十章财产税法 第一节房产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 第三节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一章资源税法 第一节资源税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章行为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印花税 第三节车船使用税 第四节屠宰税和筵席税 第十三章关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税务管理 第三节税款征收 第四节税务检查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六节税务争议的处理 第七节税务代理制度 附录(主要的税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参考书目 …… 文摘 第二章税收立法 第一节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税收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和税收制度本身的特征进行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成立以前,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都相继创建了人民政权。1928年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就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税。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收》进一步规定征收关税、营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与此同时,琼崖、鄂豫皖、川陕等革命根据地,也都陆续建立了人民税收,开展了税收工作。1940年党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了货物税、营业税征收条例,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支援革命战争,夺取全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的税制建立和税收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培养了干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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