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开发的方法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研究会概况  成立于1988年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国家一级社团。作为我国人力资源开发领域一家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站在我国人力资源职业化建设的前沿,致力于提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不仅推动了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和实践建设,在人力资源教学研究和培训交流等各项事业上也取得了重要突破和发展,为我国的人力资源事业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其下属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杂志为国内人力资源专业唯一的国家级核心期刊。

 人力资源开发的方法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自2000年开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致力于人力资源职业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致力于中国人力资源从业者评价体系标准的研究和实践,中国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中国注册人力资源测评师、中国注册企业培训师等项目都取得了重大成功。其中于2003年推出的中国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已成为国内最权威、最专业、最高端的人力资源专业培训认证项目之一。

  近年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先后成立了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教学与实践分会、女性人才分会、劳动关系研究分会等三个分会。通过这三个分会及各种培训认证,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到一个平台上,把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人力资源研究者、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者聚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中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建设。

研究会业务  (一)积极为贯彻政府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政策服务,为企业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开发的工作服务,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与科研部门服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提升全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水平。

  (二)发挥政府、各类人力资源开发机构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活动,吸收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结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实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

  (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法制化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咨询服务业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和市场竞争秩序。

  (五)协调人力资源开发有关专业机构的相关业务,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促进各种业务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

  (六)为人力资源开发领域各类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他们业务交流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七)开展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和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

  (八)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开展评估认证工作

  (九)组织编辑、翻译、出版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刊物,著作、教材和资料,组织评议、表彰和推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学术成果。

  (十)完成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或委派的各项工作。

研究会宗旨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以人为本、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促进中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推动中国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科学管理、教学研究和培训交流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政府、各类人力资源开发机构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吸收国内外科研成果,结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实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贯彻政府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政策;维护人力资源开发机构和其它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专业服务水平;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该研究会在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推行人力资源开发业内各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自律。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HRDA。

  第二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是由中国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学术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和具体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个人,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 全国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以人为本、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促进中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推动中国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科学管理、教学研究和培训交流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政府、各类人力资源开发机构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吸收国内外科研成果,结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实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贯彻政府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政策;维护人力资源开发机构和其它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专业服务水平;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本研究会在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推行人力资源开发业内各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自律。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管理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研究会在业务过程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积极为贯彻政府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政策服务,为企业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开发的工作服务,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与科研部门服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提升全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水平。

  (二)发挥政府、各类人力资源开发机构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活动,吸收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结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实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

  (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法制化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咨询服务业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和市场竞争秩序。

  (五)协调人力资源开发有关专业机构的相关业务,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促进各种业务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

  (六)为人力资源开发领域各类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他们业务交流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七)开展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和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

  (八)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开展评估认证工作

  (九)组织编辑、翻译、出版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刊物,著作、教材和资料,组织评议、表彰和推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学术成果。

  (十)完成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或委派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愿望;

  (三) 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要求为:

  单位会员: 应是在人力资源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开发活动中,做出较好的成绩,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会员: 应是在人力资源开发理论研究、教学活动、实际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有较高水平、较多经验和相当成就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无论是单位或个人,欲加入本会,均需要提交入会申请书。

  入会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单位会员:

  1、申请入会单位概况

  2、申请入会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情况

  个人会员:

  1、表达入本会的意愿;

  2、个人简历;

  3、个人工作情况.

  (二)会员入会申请书经本研究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研究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研究会会员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长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研究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报主管单位批准备案,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聘任;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办理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的议定事项、完成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贯彻执行;

  (四)受会长办公会议委托,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后的章程,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7月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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