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健身气功协会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成立 2004年5月20日 经民政部批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在北京成立。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是从事健身气功推广、普及和研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广大爱好健身气功的群众与体育行政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健身文化,增进广大群众身心健康。 我国的健身气功具有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众的喜爱。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气功功法的基础上,组织编创了易筋经、五禽戏、六字诀、八段锦等四种健身气功,受到群众普遍欢迎。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成立后,将进行健身气功科学研究,倡导和开展健康文明的健身气功活动,促进健身气功健康发展。 简介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简称中国健气协。英文译名为: CHINESE HEALTH QIGONG ASSOCIATION,缩写为:CHQA。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是从事健身气功推广、普及和研究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也是体育行政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身气功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体协、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健身气功社团组织以及热爱健身气功事业的人士组成。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国健身气功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弘扬中华悠久文化,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为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章程 2004-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简称中国健气协。英文译名为: CHINESE HEALTH QIGONG ASSOCIATION,缩写为:CHQA。 第二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是从事健身气功推广、普及和研究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也是体育行政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身气功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体协、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健身气功社团组织以及热爱健身气功事业的人士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国健身气功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弘扬中华悠久文化,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为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健身气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关于健身气功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三)举办国内外有关健身气功的活动; (四)开展健身气功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 (五)开展健身气功培训工作; (六)编辑健身气功书刊、音像制品; (七)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和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八)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委托的有关健身气功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身气功 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体协、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健身气功社团组织以及热爱健身气功事业的人士,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章程,服从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组织领导,支持本会工作并能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身气功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体协、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健身气功社团组织以及热爱健身气功事业的人士,均可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健身气功活动; (三)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未按期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健身气功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等领导人选; (三)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批会员入会;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正、副主席及秘书长; (三)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工作安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的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涉外活动、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施等额选举,有1/2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健身气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下设秘书处,常委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财务交接和财务审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急迫事项须决定,可由常委会提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徽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标志(以下简称协会标志)的保护,保障协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其简称的中英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 (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标志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第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协会或者受托人申请有偿使用协会标志。 第五条 协会标志使用人在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后,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费,取得使用许可证。并在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协会标志使用人应依法维护协会标志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协会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目的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协会标志: (一)将协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 (二)将协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协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协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销售协会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协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协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经协会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标志,即侵犯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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