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寿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拖拉机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寿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拖拉机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290480.html

更多阅读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万能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车辆保险 特种车辆必备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是骗局吗

1949年10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经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8月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

声明:《中国人民保险寿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拖拉机保险条款》为网友神仙哥哥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