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即金融控制股份公司的简称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在中国金融史上还没有这种作为纯粹型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它是引进国外的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而且至今还未完全形成。 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为其主要业务的公司。根据控股关系形成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本身还有特定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事业型控股公司。本身没有特定业务,专门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作纯粹型控股公司。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并没有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是规定了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任何金融机构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成金融控股公司。美国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障碍基本没有了。现在美国的最新金融立法中只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控股的商业性子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总资产的5%,即除了金融机构不可以控股商业机构外,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结合已没有任何限制。这种禁令的实质是贯彻美国传统的金融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反垄断思想,也就是要保证金融业是工商业的融资主渠道地位。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资产占集团总资产比重并没作出限制。这是因为德、日等国并不严格限制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这一点定义与美国不同。 现在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直接从事任何事业性经营活动;(2)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中的两类以上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体制; (3)金融性资产占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绝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