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医学诊疗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一些高新技术和药品往往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而又确定了过高的保障水平,势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超支“出险”,使医疗保险制度无法运行,结果是广大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
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种可选择的目标: (1)保障全部医疗需求;
(2)保障大部分医疗需求; (3)保障既定的医疗需求; (4)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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