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管理条例 毁损 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管理条例 毁损 人民币管理
  什么是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纸币和硬币的发行、流通、销毁、反假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建立的一整套监督执行机制。它包括人民币发行基金管理、流通中人民币管理、人民币形象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管理。

  [编辑]人民币管理的内容

  (一)人民币发行基金管理

  人民币的发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严格的计划管理。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发行基金与现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可以相互转化,在按制度规定的手续操作下,发行基金从发行库进入金融机构的业务库后成为现金;现金从业务库交存到发行库后又成为发行基金。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性质不同。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供发行的准备基金,是未发行的货币;现金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流通的现实货币。

  (2)所有权不同。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有现金收入的社会各经济主体。

  (3)运动形式不同。发行基金是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的调拨命令而发生运动,没有调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现金是根据持有人的需要,伴随着商品流通、劳务提供而流通的。

  为保证货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以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二)流通中人民币的管理

  1.残损人民币的回收与销毁。残损人民币的流通影响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市场交易和人民的利益,不利于识别货币的真伪,所以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和销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2.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凭证。尽管代币票券不是假人民币,但代币票券的发行危害极大,必须予以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币管理条例》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这有力地维护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社会信誉。

  3.人民币出入境管理。人民币出入境经历了由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禁止人民币出入境,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从1954年起,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币出入境限额逐步扩大。从1993年3月1日起,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分行或中心支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逐步放宽对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符合客观形势,在不超过限额的情况下,携带人民币出入境无须申报,简化了海关手续,方便了绝大多数旅客的正常往来,有利于边贸发展,为将来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积累了管理经验;有利于发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关系;由此形成的民间汇价,可作为官方汇价管理的参考。

  4.钱币市场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的钱币收藏活动方兴未艾,各地陆续出现和建立了经营钱币的市场。但是,随着集币热的升温,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人以盈利为目的,高价炒买炒卖某些面额、种类的人民币,危害很大。它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严肃性,破坏了我国货币发行的高度集中统一,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

  (三)人民币形象管理

  人民币形象管理主要是采取一些积极的宣传措施和法律手段,教育和引导公民爱护人民币。爱护人民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爱护人民币,对保持人民币的整洁、便利流通、防假和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1)故意毁损人民币;

  (2)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反假人民币管理

  假人民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和变造的人民币。假人民币的流通,损害了人民币法定货币的地位和良好信誉,妨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

  近些年来,反假人民币斗争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反假货币工作非常重视。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11月,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有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全国反假货币工作,研究、制定反假货币斗争的方针、政策、法规、办法,下设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办公室。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地方政府牵头,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反假货币工作。目前,反假货币工作成绩显著,并已纳入法治轨道。这项工作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持续地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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