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异议登记生效期限  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其他  异议登记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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