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
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 录音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利,属于著作邻接权。 (一)录像制作者权是否属于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录像制作者与录音制作者同样规定了邻接权。[但录像制品和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无区别,故在此处规定邻接权,实属多余。] (二)录音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此款规定属于“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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