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

  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

  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以预算外资金收入也是来源于收费,不过是预算外收费。

  我国1993年以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各种专项基金和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随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1993年以后,对预算外收入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不再列作预算外收入,1993-199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只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地方财政收入两项;从1996年开始,电力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加入乡镇自筹、统筹资金;从1997年开始,又取消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和其他收入。由此,1997年以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2000年占全部预算外资金收入的69.4%。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乡镇自筹统筹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行政事业费2000年占63%。

  我国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后,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把原来预算内的一部分收入,放到预算外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开始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这才形成预算外资金这个特殊范畴。十年动乱时期,预算外自己迅速膨胀,1976年已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5.5%。

  1979年我国进入全面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对地方预算扩大了自主权,对企业放权让利,所以预算外资金的增长超过任何一个时期,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和问题,按当时口径统计的预算外资金的增长变化有以下四个特点:(1)预算外资金增长过快,1992年比1978年增长11倍,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1 107%,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的“第二预算”。(2)预算外资金历年增长速度均超过童年的GDP和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造成资金的严重分散。(3)从预算外资金结构看,一向是企业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居主导地位,从近几年变化趋势看,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部分增长较快,比重上升,地方财政管理的部分绝对数和比重下降的幅度都较大。(4)由于管理不严,财经纪律松弛,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生产资金为消费基金、化公为私等现象有所滋长和蔓延。因此,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已成为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也是当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和消费基金膨胀的重要原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曾于1986年下发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据此相继实行了“计划管理,财政审批,专户储存,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但是,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力分配格局和经济活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能保证防范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预算外资金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指明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工作方向,标志着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1986年的《通知》相比,《决定》无论是在管理的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1)从长远发展和整体管理模式上,提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是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而是最终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2)在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上,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3)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法上,改变过去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坐收坐支的管理办法,要求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模式,建立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4)在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5)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办法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之前,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为了贯彻落实上述《决定》,财政部先后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同时,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归纳起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决定》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并明确做出以下规定: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税后留利)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不再列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获得的并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要依法纳税;将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明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2)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为了完善财政预算分配制度,保证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新措施规定,从1996年起,将中央政府凭借政府权力取得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基金或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于平衡预算。

 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

  (3)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为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膨胀,《决定》重申了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的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得越权收费和建立基金,否则,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4)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首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其次,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部门和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专户核拨资金。

  (5)严格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专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购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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