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又称合作社)是劳动者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二,社员共同投资兴办,其财产可以属个人也可以属集体,也可以部分属个人、部分属集体。第三,管理民主,其领导由社员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由社员讨论决定,一人一票。第四,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将服务宗旨与市场经济原则、效益原则统一起来。第五,类型多样化。第六,合作社盈余归全体成员共有。其分配一是按股额付息,二是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进行分配,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愈大,分得的盈余愈多。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其主要优点是:第一,产权关系清晰。第二,突破了个人和家庭的局限性。生产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流通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省流通费用。第三,其内部没有资本和劳动力的对立,兼容了社员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补充:合作经济的发展 一、合作经济的传统 1、古典合作社理论 人类一般意义的合作行为源远流长。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现象和合作方式,合作经济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的。合作经济思想肇端于空想社会主义。19世纪初,以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1760-1825)、傅立叶(Charles Fourier 1772-1837)、欧文(Robert Owen1771-1858)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目睹和批判了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端,幻想一个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同劳动、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合作社就是这个理想社会的组织基础。空想社会主义把合作社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药方,他们寄希望统治阶级的支持,反对阶级斗争,反对暴力革命。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思想和试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同时指出,空想社会主义者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找到社会改革的科学方法,他们的理想是空想的,他们的实践注定是要失败的。 早期的合作经济思想除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以外,还有以法国的路易·布朗(Louis Blanc1811-1882)、德国的裴迪南·拉萨尔(Ferdinand Lasslle1825-1864)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以法国的菲力浦·毕舍(Philippe Buchez1796-1865)、英国的威廉·金(William King,1786-1865)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思想。这些合作思想的共同点是,认为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工具。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主张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帮助下办生产合作社,因此又被称为“生产合作派”;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主张办消费合作社,其代表人物威廉·金有“销售合作社之父”之称;在德国,以弗里德里希·莱费森Friderich Raiffereisen,1818-1888和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Herman Schulze-Delitzch,1808-1883)为代表,主张办信用合作社。这些合作思想流派提出的合作纲领对世界合作社运动有着重大的影响。 2、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试验虽然失败了,但在社会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欧文的失败警示人们,办合作社要想成功,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必须要适应现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必须关注和改善社员的切身利益。19世纪30-40年代,在欧洲兴办合作社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虽然大多数合作社都失败了,但也出现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就是成功而且最有影响的之一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直接目的是供应社员的生活日用品,减轻商业中间盘剥,改善社员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境况。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建社初期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办社原则,主要内容是:(1)入社自愿;(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4)按市价销售;(5)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6)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7)重视对社员的教育;(8)政治和宗教中立。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取得了成功,这使它的办社原则受到广泛的推崇。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把合作社的目标和性质定位于在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联合,解决具体的实际困难,谋取社员利益,而不是对整个社会进行改革的宏大理想。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抛弃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工具的幻想,这使资本主义上层社会对合作社的敌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认为合作社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空想社会主义的背离是它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合作社运动的改良主义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改良主义像瘟疫般流行起来。20世纪2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合作社普遍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运动的主流。 3、国际合作社联盟 为了推动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统一协调各国合作社工作者的认识和行动,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一个非官方的合作社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国际合作社联盟研究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The Rochdale Principle,它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和时代环境的变化,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或调整,但罗虚代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始终被坚持下来。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 ,对合作社的性质、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的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七条:第一,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第二,民主的社员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来管理人员要对社员负责。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组织。第三,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公平地出资,并民主控制其资本。该资本必须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出资是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但出资只获取有限的报偿。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用于建立公积金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项目。第四,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的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筹资,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自治为条件。第五,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做出贡献。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带头人。第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要开展地方性的、区域性、全国性的、乃至国际性的合作,以便最有效地为社员服务和加强合作社。第七,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社员同意的政策,为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力。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在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四次修订合作社基本原则,反映了对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调整和适应。与前三次制定的合作社原则相比,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后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对基层社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但强调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合作经济打上越来越深厚的烙印。在欧美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合作社不断拓宽制度边界,改变管理方式,虽然大多数合作社仍然声称坚持罗虚代尔原则,但实践和原则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一人一票”向“一人多票”发展;(2)合作社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营利倾向加重;(3)由以社员入股为主的融资方式转向广泛的对外融资;(4)雇工和雇用职业经理经营管理;(5)不可分割的合作社公共财产按一定比例明晰给社员。上述变化使合作社社员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惠顾者统一的特征淡化甚至趋于消失,合作社的民主性质和社员的主体地位受到影响。但是,合作社依然区别于普通企业于以下方面:第一,合作社的所有者往往也是它的顾客,而普通企业的所有者与顾客是分离的。第二,合作社的目标是既要所有者的利益,也要顾客的利益,而普通企业的目的是所有者利益。第三,一人一票制仍然是合作社决策的主要原则,“一人多票”受到严格限制。第四,惠顾返还依然是合作社盈余最主要的分配方式。 二、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 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是在批判和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以及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具有注重生产合作的传统。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工具的思想,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运动持保留的肯定态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特别推崇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工厂,认为它是对资本所有权的“积极扬弃”,“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动摇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而合作贸易等其他形式的合作只触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表层 。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运动具有局限性,绝不可能自动地把现存社会带入社会主义。马克思说,“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贫困的重担”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生产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重要的意义。1886年,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信中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对于农业,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系统论述了无产阶级在夺取了国家政权以后,采取自愿、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发展生产合作社。恩格斯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2、列宁和斯大林的合作经济理论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列宁从实践的挫折中认识到合作经济的重要性,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对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进行了再认识,主张大力发展。1923年,列宁在病榻上口授的《论合作制》中指出,“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工地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的,即是属于工人阶级的”。但是,列宁所说的“现存制度下的”合作社并不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是国有生产资料的经营组织,这不仅与西方国家经典的合作社不同,而且与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论述的合作社也有很大的区别。列宁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经济看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成份,这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把合作企业完全等同于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却导致了认识和实践的混乱。 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合作事业,通过集体农庄制度,把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斯大林重生产合作,轻流通合作。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模式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化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当代合作社制度的变迁 1、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特征 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中,一种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尔后在加拿大,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据估计,1999年“新一代合作社”的资产超过20亿美元 。什么是“新一代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这个用语是对过去大约20年时间中最早出现于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以后发展到相邻的其他州和加拿大的大约200多个开展农产品加工增殖、实行封闭成员制closed membership的合作社的称呼。这种合作社最初出现在一些特殊的农产品生产,如bison(一种北美洲动物)、Tilapia鱼、可食用豆、特殊奶酪,后来发展到谷物和奶制品等一般农产品。在加拿大,“新一代合作社”虽然数量不多,但已经遍及各州。 与传统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和广泛的服务内容相比,“新一代合作社”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它经营的产品单一single-commodity和加工价值增值取向(processing or value-added focus)。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满足社员的服务需求,合作社就好像是合作社社员的仓库,社员把生产的各种各样的初级农产品都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去加工或销售。而“新一代合作社”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只接受事先与社员商定的特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其增值,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因此,“新一代合作社”是加工价值增值取向或“投资-利润”取向的,而不是传统合作社的服务取向。 虽然“新一代合作社”是“投资-利润”取向的,但与非合作社企业相比,“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并不是简单的投资者。具体说,“新一代合作社”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交易份额制delivery shares和限制成员制restricted membership。“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对某一种原料农产品进行加工,使其增值,合作社根据加工能力来接受社员的原料农产品。一个农场主要成为“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条件就是购买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份额或交易权(deliver right)。这个交易权实际是“新一代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合约,它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开放社员制和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但是,“新一代合作社”并不要求每个社员的交易份额都是相等的,合作社通常对社员个人的最高份额和最低份额会有一个限制,以免合作社受个别成员的左右或控制。社员必须按合约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如果他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低于合同规定的份额,他必须从别处购买予以补齐。如果社员不能或不愿意补齐,则由合作社购买补齐,所有的费用由社员承担,社员可以直接支付给合作社,也可以由合作社从他的分红中扣除。 “新一代合作社”是一种投资成员制(investor-membership),社员必须出资才能成为社员。“新一代合作社”社员的交易份额既表示为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如200蒲士尔小麦),又表现为一定的资本量(如20000美元),由于社员必须购买交易额,所以单位交易额代表的资本量也就是单位交易额的价格,该价格由合作社发起时设计的初级农产品的加工数量和希望筹集的资本总量分解得到。“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把发起资本的30-50%作为社员权益members equity,其余部分或是通过负债debt equity,或是发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优先股在社区进行广泛募集,既可以对个人,也可以对团体,投资者主要是那些关心社区发展的人士和社团。优先股的股东没有投票权,优先股的股息是固定的或受到限制。例如,美国北达科他州明文规定“新一代合作社”优先股的股息为8%。如果合作社准备扩大,其资金的筹集与发起时相似,即由社员出资来购买他与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额度。年终,“新一代合作社”的盈余对社员进行分配,在合作社出售加工增值农产品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成本和必要的提留,如应急风险金contingency fund,剩余的部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原料农产品交易量进行分配。由于交易量是社员购买的,也就是社员的出资,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这里,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是受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但是,社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就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成为社员。“新一代合作社”社员的交易额度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价格取决于人们对合作社收益分配的预期。 此外,传统的合作社通常是服务于周围的人,因而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而“新一代合作社”加工单一的原料农产品,其成员突破了地区的限制,甚至越过了国界。如美国北达科他州的一个bison(一种北美洲动物)加工合作社,其成员大量来自相距甚远的佛罗里达州,甚至加拿大。 2、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首先,“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的经典原则,但社员资格是受限制的,个人必须通过购买交易权方能成为合作社社员。一个合作社的交易总量取决于合作社设计的加工能力以及相应的投资总量,再考虑社员个人最高和最低交易量的限制,因此,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但是,社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就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成为社员。交易权的购买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需要,把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与“投资”结合起来。同时,由于进入合作社是有“代价”的,这可以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关心。 第二,“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但它把权利和义务变成双向的。“新一代合作社”社员购买交易权就是与合作社签订了一个合约,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违约将受到处罚。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开放社员制下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而且保证了加工农产品的质量,这是“新一代合作社”盈利的重要保证。 第三,“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资本报酬适度和惠顾者返还的经典原则,但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新一代合作社”把原料农产品加工后的增值按社员个人的交易量返还给社员时,由于交易量是社员购买的,也就是社员的出资,因此实际是按出资获得投资回报。这里,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 最后,“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以社员为本的经典定义,但把合作社事业与社员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向社员提供服务,从而增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社员的最大意义是获得一个较好的价格,是服务取向的。而“新一代合作社”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投资于农产品加工以获取价值增值,是市场取向的。但是,“新一代合作社”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的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与别的投资盈利组织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合作社员所参与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事业,其组织载体合作社是社员自己控制或参与管理的。合作社成为适应现代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织机制,社员通过成为一体化的一员不仅从经济上分享一体化的好处,又使社员具有强烈的事业感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