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自由主义理论》的第一种解释:
19世纪以来,国家干预主义逐步抬头,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在维持其强调个人自由权利至上的核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理论重构,形成新自由主义政治民主化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托马斯·希尔·洛林、伦纳·霍布豪斯、约翰·罗尔斯等等。 《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公民的自由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即受法律约束的自由。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因而有责任通过国家干预来提供社会成员自由发展所需的外部条件,提供一个民主环境,保证平等的政治自由。 《新自由主义理论》还认为,民主首先要求政治平等,这种平等不只是“机会的平等”,更应该是“结果的平等”。罗尔斯说:“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为了达此目的,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应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新自由主义理论为国家干预提供了依据,并使“福利国家”成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结果之一。 二.《新自由主义理论》的第二种解释:如今世界全球都处在大变革、大开放、经济大发展时代,一个新型的和谐世界正在逐步形成,和平发展是世界的主流。但是,有些人,尤其是一小撮恐怖主义分子乘改革开放时期仍然大行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和恐怖主义。这些恶劣分子无恐天下不乱,他们可以不要法律,无视政府,到处散布谬论歪曲事实真相制造各种混乱,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安定团结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这种自由主义我们要坚决打击,不给其留有一席之地!每一个中华公民都要为真正积极创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构和谐世界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