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是以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为主体,包括与仪器仪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社团和主管部门,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1988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相关组织之间以及会员单位内部之间的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和全行业的发展。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已经历四届,2002年初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现有团体会员804个。主体是制造企业683个,研究院所60个,大专院校21个,行政性公司10个,主管部门6个,地方协会等社团24个。会员单位产值、销售额、固定资产、利润占全国仪器仪表行业的60%。四届理事会有理事单位180家,常务理事单位72家,正、副理事长13人,担任正、副理事长的有国企、民企负责人、中科院代表和工程院院士、科研机构领导和大学教授。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正副秘书长3人,下设:办公室、信息部、对外联络部、科技部、展览部;协会下设11个分支机构:即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分析仪器、实验室仪器、试验仪器、传感器、仪表材料、测绘仪器等9个专业分会和现场总线专业委员会、经营工作委员会。在仪器仪表工业较发达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浙江、江苏、辽宁等地有地区性仪器仪表协会,是协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成立十四年来,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促进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政府机构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在改革中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为适应发展需要,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将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工作,扩大会员队伍,吸收更多的行业企业(包括各种不同所有制的厂家)成为协会的成员,使协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更好地完成协会的服务工作。为此,竭诚欢迎并邀请国内从事仪器仪表科研、设计、教学、应用及技术服务、经营的有关单位加强与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联系,并加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协会主要工作: (一) 受政府委托,就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 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统计、交流会员单位生产、销售、出口等基本情况; (三)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 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交流、展览;组织编制会刊和产品综合样本;增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了解; (五) 为会员单位在结构调整、联合重组、技术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六) 通过组织出国培训和考察、人才引进、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人力资源; (七)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 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CHINA INSTRUMENT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简称"CI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为主体,吸收与仪器仪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社团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用户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核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以及会员单位内部之间的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和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四)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组织展览会、展销会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创办刊物,建立网站,开展咨询,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组织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职业培训; (十)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仪器仪表制造的企业及与仪器仪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社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在协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定期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和有关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修、制定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十)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十一)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特别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本协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法人或法人所委托的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采取轮值制,每届由两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轮流担任,任期各为两年。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的专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担任。该提议须上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轮值期间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研究确定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等建议方案;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出席重大活动; (七)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可以设立各种分支机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必须有1/3以上会员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元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