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中旬,在北京大中电器三十多家门店里销售飞利浦小家电产品的导购员突然将一封联名信上交到大中电器总部和飞利浦电器北京联络处,并同时向媒体爆料:他们一夜之间被强令“撤下样机及实货,不允许销售”,失去了工作,被飞利浦抛弃了!
笔者经过多方证实,这是一起飞利浦在更换经销商过程中引发得“升级问题”。飞利浦小家电产品在北京经营大中电器渠道的经销商由于认为飞利浦的供货价格偏高,利润太薄,没有和飞利浦公司签订2009年代理合同,并在2009年4月就价格等问题向飞利浦公司提出意见,希望能够得到解决。“我们向飞利浦公司表态,如果不能解决,我们将放弃在北京的代理。”
然而,更换经销商的事情由于迟迟没有找到新经销商一直拖延至今年10月份。10月9日,飞利浦公司突然发函至大中电器,要求卖场删除经销商供货编码,停止销售飞利浦产品,而这一切行为,是飞利浦公司尚未与经销商就交接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完成的。
突然停止全部销售,卖场的飞利浦导购员突然“失业”,于是,就有文章最初提到的“联名信”。
然后事情却不是那么简单。这些“失业”的导购员其实还是有劳动合同保障的,但他们却是和经销商注册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就表示,他们事实上是有基本工资、劳动保险等一系列应得收入的。但由于导购员的工作特殊性,他们的保底工资往往是社会最低标准工资,销售提成是实际收入的大头。很多好的商场导购员保底工资仅仅四五百元,提成收入却高达几千元,而经销商突如其来的变故,使他们还没有妥善安置,收入也一下降到冰点,无异于“失业”一样。“我们很多人是外来打工人员,租房开支每月就一千多元,还有一些北京籍大姐原来是下岗工人,生活水平也好不到哪里去。”一个在联名书上签字的导购讲到。
那么,为什么与经销商签订了合同,还要向声称“被飞利浦抛弃了”呢?据了解,2007年底,由于新的劳动法出台,很多大的生产制造企业为避免人员的开支造成的负担,逐步将导购员转成了经销商的公司员工。一位2004年就销售飞利浦小家电的导购员告诉笔者:“我一直是和飞利浦公司签的合同,飞利浦给我发工资,上保险,经销商给我发提成。2007年底,飞利浦让我们和经销商签合同了,我们为了继续卖飞利浦产品,没多想也就签了。”
导购员和经销商签了合同后,很多厂家会以管理费用或其他补偿形式向经销商支付这些导购员的基本工资,保险费用等。虽然表面上看经销商没有任何损失,但人员管理上的风险实际上已经悄无声息地转嫁给了经销商。
“我们以前在全国有将近三万名的导购员,以前说起来是一种自豪,后来想想都有点害怕,2007年后我们将所有的导购员都转给全国的经销商直接管理,这给公司人事管理上降低了相当大的成本。虽然这三万人不再是我们公司员工了,但他们还是再卖我们的产品,仍是我们的战士。”一位国内家电品牌的销售总监坦言,导购员“下放”给经销商管理是很多大公司的“明智之举”。
然后,多数经销商虽然“接收”了导购员,但仅仅是发工资、上保险,对导购的管理上,厂家却一刻也没有放松。不仅如此,由于很多经销商自身没有专业产品培训经验,厂家的培训师在给这些导购培训的过程中,不仅是产品知识的灌输,连同企业文化也一并植入。很多导购员虽然与经销商草草签了劳动合同,但始终认为自己是“厂家的人”。
“我们在卖场一站就是12个小时,每月都是几十万的销售压力,节假日更是没有休息一说”一个飞利浦导购员始终认为自己是“飞利浦的人”,“每年都评为飞利浦的优秀促销员,怎么能突然说不用就不用了呢!”
正在交涉中的经销商负责人也认为,以往更换经销商,往往是新经销商连同遗留库存和绝大部分导购员一并接纳,对人员也是个安置。但此次变故,事发突然,库存交接虽然可以拖延,但几十个人员却失去了收入的大部分来源。“我们肯定还是要按照合同照发工资,但对于他们也是很大的打击,尤其是对飞利浦这个品牌的忠诚。”
笔者从相关劳动人事部门了解到,员工与企业签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的一切纠纷就是二者之间的关系,与第三方无关。也就是说,飞利浦公司可以对导购员“失业”的事情完全不负责任,这也是厂家规避人员管理风险的“成果”,但即便如此,“法”上虽然说的过去,于情于理还是对导购员和经销商难以交代。
据了解,在以前的经销商更换中,原经销商往往“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而现在,经销商将面临着一大批合同导购员的安置处理。很多经销商虽然在签合同之初就已然明白其中的“真意”,但由于防患意识不强,一旦经营出现变故,不仅交接工作繁琐,遗留人员的成本和相关隐患也是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