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老人让座 不让座,赶下车?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立法让座”并非南宁首创,早前,郑州也审议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但谭老师以为,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不仅有违契约,也难有操作性。

  文明出行的习惯养成,首要在自觉,倡导是主要手段,而立法强制则要有边界。如果说“拒不让座”就得赶下车,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遇到纠纷与矛盾,谁出面解决?司机、乘务员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其岗位的性质也决定其不具备承担“让座执法”重任的能力。如此,不仅加重了司机、乘务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更有可能引发司乘矛盾,甚至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谭小芳老师认为我们提倡让座的美德,反对“拒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甚至对一些屡教不改者还可以进行谴责,但是靠法规的强制要有底线。比如说,公交方面把“拒不让座”者赶下车,这些乘客就可以要求退票和赔偿:买票上车,在这段路程内,乘客就与运营方构成了合同关系,“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运营方单方面解除服务契约的依据。靠法规强制让座的愿望是好的,但法律解决不了让座的道德底限。“让座”之争,更多的在于“换位”思考,在于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还是慎重为好。

 不给老人让座 不让座,赶下车?
  有人说,根据契约原则,公交无权拒载不让座乘客。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契约关系关键在约,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公交拒载不让座乘客当然不对;但如果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已经对外公示,那乘客买票上车就意味着接受了新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原则,公交当然可以对不让座者拒绝提供服务。

  让不让座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道德问题最好由道德来解决——这也是许多人反对“不让座就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从理想层面来看,如果整个社会形成良性机制:大家都有道德,都能主动让座,如果有人不让座,舆论力量会发挥,最终迫使其让座——这自然很好,也不需要出台制度。问题的关键是,在许多道德问题上,完全依靠自律很难带来风清气正,如果没有法律层面的制约,那就只能看着不道德延续甚至加剧。

  谭老师表示道德标准是高于法律标准的,用法律约束本应是道德约束的问题,多少有些无奈,却又迫不得已。道德问题最好应该通过道德的方法来解决,但当用道德方法不足以解决问题,或者解决遥遥无期,那就只能让法律让制度介入。不管如何,总不能任由道德萎缩甚至溃烂下去吧?

  在一个多元的时代,出现道德分野或许并不奇怪,但对道德滑坡熟视无睹,却是不可谅解。因为它只会把社会引入一个没有希望的岔道。“不让座就下车”或许只是一个次优选择,但因为不存在或找不到最优选择,那只能选择接受。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

  一看便知,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法律的刚性和强制作用来倡导和推行尊老扶弱的优良道德。以为一项要求只要规定为法律义务,就能够强力推行下去,因为如果不遵守就可以采取法律强制迫使其就范,从而切实提高公众的文明程度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孰不知,法律虽然有用,但却不能工具主义地使用,尤其不能脱离其法理基础随意设置规范、设定义务。因为缺乏法理依据的法律规定,不仅缺乏存在基础,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遵守,或因没有可操作性而成为摆设,或因公众的集体抵制和突破而权威尽失。

  从法理上讲,凡按规定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运输合同。当然这里的“法定事由”并不是随便哪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能满足要求,在我国至少应当是地方性法规等级以上的法律法规才符合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在南宁,至少应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才有资格成为“法定事由”。

  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大家都想到的操作性问题。谁该让座,谁不该让座,是否属于拒不让座,由谁来现场裁断?公交车驾驶员,还是售票员?出现纠纷怎么办?激化矛盾又怎么办?比如,驾驶员或售票员向某不让座乘客宣称“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对方就是不听,拒不下车,前者能否采用某种强制措施?如果有授权,是否会变为执法者?如果没有授权,又如何保证这一规定的落实?总之,这样的规定即使写入法规,恐怕最终也会沦为笑谈,仅具观赏效果。

  由此,我们不禁想起许多地方的“雷人法规”,诸如“尿歪罚款”、“公厕苍蝇不得多于两只”之类的规定,让普通人一看就“注定无法施行”的内容频频出现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不能不让人担忧地方立法中的“花架子”意识和工具主义观念。看来,我国的地方立法领域也该检讨一下“奢侈浪费”之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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