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开始的房地产市场土地拍卖,使得各地财政收入大大增加,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9600多亿元,其中北京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出让价款约503亿元(不包括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收入),2008年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837.3亿元,土地招拍挂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27%。 各地区土地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均占有较高的比重,对于一些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城市,卖地是当地政府实现GDP快速增长的一条有效途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热衷于搞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热的产生直接导致土地市场的飙升。众所周知,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原材料,原材料价格上升,房地产产品价格毫无疑问也随之水涨船高,于是乎,很多房地产企业和一些社会人士将房地产价格飙升怪责于政府,政府成了房价飙升的幕后推手。 这里无意于区分谁是房地产价格如此高企的责任者,我只是想从目前土地市场推行的交易方式来看看,我们有没有可能将土地价格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最终希望房价能够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现有的土地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种——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从04年以来的土地市场交易方式来看,拍卖方式更易于刺激土地价格飙升,很多地王的诞生基本也是在拍卖情况下产生,拍卖这种模式常常使得经济学意义上假定的理性人在拍卖现场偏离了最初的投资政策。当然作为政府来讲,自然希望每块土地获得最高的价格,从而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支撑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政府有责任确保当地经济稳定发展,不致于让房地产绑架了我们的金融、我们的养老和我们的医疗。我们很多购房者(尤其是一些所谓的刚需)已经变成或正在变成啃老一族,中国特有的文化使得我们的父辈、祖辈,将他们一辈子的血汗钱奉献出来,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够居有其屋。 我想很多土地拍卖的结果,当地的土地出让部门没有料到,参拍得房地产公司也没有料到。那么有什么好的方法改变土地交易方式,从而使得土地以合适的价格成交,确保政府收入,而又不至于损害房地产市场?拍卖市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英式拍卖,一种是菏兰式拍卖。英式拍卖是拍卖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拍卖公司一般会给出一个基价,在此价格基础上按照一定幅度加价,参与竞拍者竞出他们乐意出的最高价,拍品将卖给出价最高者;荷兰式拍卖是一种特殊的拍卖形式,拍品有一个起拍价格(即拍卖的最高期望价格),随着拍卖进行,该价格会随时间的变动向下浮动,如果在浮动到某个价格时有竞拍者愿意出价,则该次拍卖即成交。如果中国土地交易市场采用荷兰式拍卖方式,这样在交易的双方之间最终有一方能够确保对最终的土地价格有所把握,避免目前土地交易双方都无法确定最终的价格。当然这里面有个土地价格的定价问题,土地价格的定价可以适当借用“勾地”制度的内涵来确保初次价格定得过高或者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