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改革开放已经30年,但关乎“食品安全”这个最基本的食品要求国民似乎从来就没有放心过,不论是较早前的苏丹红、多宝鱼事件还是去年震惊海内外三聚氰胺事件,食品行业的“仁人志士”始终在矢志不渝地推进国民化学知识扫盲教育,食品产业延伸向教育产业的多元化经营思路估计除了业内人士外没有人能真正理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终于通过了让人翘首等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来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但却激起了不少演艺界人士的非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该法的第五十五条,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所说的,明星代言食品出现问题了明星要与生产商承担同等责任,而且,这个责任须以明星的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赔偿限额。 不言而喻,立法者的初衷是让明星们在为食品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要注意对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绝不能被伪劣产品、不良企业利用从而欺骗消费者最终也损害明星自己的形象,这么一想,明星们应当没什么异议。另外,明星作为稀缺资源,商业价值自然不菲,由于受到特定群体的追捧,只要广告业主的市场定位明确,找到合适的明星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企业的产品质量可靠、货真价实的话,明星为企业代言对于消费者、明星和企业是一种三赢的局面,但如果企业产品质量伪劣、甚至有毒害,明星的推波助澜会严重放大不良结果的影响面,其结果是明星、企业得到了短期的商业利益,而广大无辜的消费者却承担了全部损失。有鉴于此,对于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为做出立法约定也是有必要的。分析到这里,似乎《食品安全法》并无不妥之处,倒也未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个人”表面上虽并非特指明星,但实际的法律约束力却主要由明星承担。 同样是食品广告宣传、同样是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如果是像我这样的普通人士代言,利益被侵害的消费者在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权利时基本上不会想起向我追溯连带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追究连带责任了,从我这里得到的赔偿几乎可以忽略,人家根本不费那功夫。但明星却不一样,所谓树大招风,官司涉及明星不但真会有赔偿可图而且还会吸引大家的眼球,与明星打官司本来就是求之不得的事,所以只要明星代言食品、只要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被追究责任那绝对是板上钉钉的事,更不用说还有《食品安全法》第一案的眼球经济了。在食品安全依然前途漫漫的今天,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可以说是陷阱重重,任何明星想要赚取食品代言广告收入的无异于穿梭于地雷阵,即使你再小心,什么时候挨炸仅仅是时间问题。既然明星为食品企业进行广告宣传会有如此大的风险,一个可以预期的结果必然是在一定期限内我们将看不到明星代言食品的广告,食品企业广告也会沦为卡通形象、普通俊男靓女或是大陆法律管不到的台湾艺人的天下,一部《食品安全法》竟成为一道国内明星的集体封杀令,这个结果显然并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