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各大媒体上几乎都出现有关国有企业利润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三大国有企业2008年的年收益总共达3000多亿元,但是他们给中央上缴的利润只有200多亿元,这一现象引起了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界和学术界的相当关注。
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在中国的利税史上曾经有过几次的反复,经历从上缴到不缴再到上缴的过程。 1956年底,中国政府宣布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列宁的“国家辛迪加”模式建立起了传统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作为党政机关的附属物,其基本的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的一切指示和指令。这其实不是企业,而社会大生产的基本单位,有企业之名,无企业之实。几乎所有的利润都要上缴、亏损全补,国家承担经营的全部风险。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实行统分统配、统收统支、统购统销。 1979年开始,国企实施“利润留成制”就是允许国有企业保留其利润的一定部分自主支配,而不必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国务院文件将留成利润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个部分。 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方案,就是将国有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设为11个税种,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1987年承包制被引入了国有企业改革。其本原则是:“包死基数,保证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包死基数”这一点造成了不同地区间竞争的不公平,使得中央财政收入缺乏弹性。在实际中,“超收多留”倒是不难落实,而“欠收自补”却成了一纸空文,因而“包盈不包亏”成了通例。据统计,1987—1991年间,承包企业欠收总额多达51亿元,其中,只有37%,即19亿元由企业“自补”,余下的32亿元都成了财政预算的亏空。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做出了明晰的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税的形式,并按照统一的税收征率剩余的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即在一定时间内不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这一政策实质上是沿用到了今天。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提出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要求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这意味着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有权力要求国企向政府分红的观念。也为国企上缴利润这一话题提供了法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