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应该上缴多大比例的利润给国家呢?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各有各的说法,真是所谓的“见仁见智”,按照现在的作法是中央企业红利的上缴分三种类型: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五个资源性行业,上缴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和科研院所企业三年内暂不上缴。无论是5%还是10%,这个比例明显的过小,而在西方通行的作法是国有企业要上缴相当大比例的利润给国家的,如法国的国有企业除了上交应交税收之后,它的利润的50%要上缴给国家,还有如瑞典、丹麦、韩国等国家,其国有企业至少要交税后利润的三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给国家。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许多国有企业的利润来自何方?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三大国有企业的年收益总共达3000多亿元,但是他们给中央上交的利润只有200多亿元,他们这么大利润难道都是管理层的辛勤工作和科学管理得来的吗?我们可以从垄断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大家都清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这些企业,他们都是通过垄断资源来获得超额利润的,而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在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自然垄断行业,国家要征收特别收益金,如去年油价高企的时候政府可以收取一定的特别收益金,就是对油价上涨到多少块钱以上,要征收特别收益金,这是一个世界上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投资收益原则,因为资源属于全体国民,这一部分超额利润是通过垄断市场获得,而不是通过经营而得的,政府应该通过税金的方式将它收上来,归全体国民所有。联想董事局主席柳传志曾经提出,“政府收缴一半国企利润,以增加居民消费。”我比较认同这个观点,政府至少要收回一半以上的国企利润,这样才能体现投资收益原则。 从理论上来讲,国有企业在经营上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在对企业利润的分配使用上却不应该有“自主权”(除非实行承包制),因为这些利润都属于全体国民所有。 但基于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现阶段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各个行业的发展不同,我认为国家在征收国企利润方面不能过于简单的做“一刀切”,还有许多国企还是在进行持续的改革之中,其主要要解决的是一个重组的问题,联合重组行政性推动,以及资源结合的重组,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之前,不能通过“一刀切”的作法来收缴利润,应该有一个分别的对待方式,但是我认为从所有国企利润总数上来讲,上缴的利润不能低于50%。 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7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8%,其中6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可以说是对企业所有者实行垄断价格而来的。对他们就应该征收大大超过50%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