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问题



    我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140家,但并不是每一家都能够最终上市。在缺乏公众监督的情况下,怎样保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尤其对于一些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来说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现实。

    很多中小城市商业银行都是由城市信用社发展而来的,本身底子有限,规模小、能力低,人员素质不高。其股权结构也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最大股东基本都是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又往往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这实际上又强化了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力度,不可避免的地方政府就会表现出强烈的金融控制欲,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甚至变成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导致投资科学性的消失,进而使金融系统内风险不断积累。笔者曾经拜访过西部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据他的说法,他本身就是地方组织部任命而来,上任的第一天,刚刚宣布完任命,市长就领着他去一家地方大型企业实地“考察”了一下,然后按照市长的要求50万贷款就批了出去。在银行实际运作中,监事会主席被架空,连董事会会议都参与不了,而董事长又直接兼任经营层总经理,整个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发挥作用,委托代理关系和监督机制完全失效,而不懂业务的党委书记又成了地方政府派驻银行制约董事长的一派重要力量。副总经理共有九位,都是为了安置合并前四个城市信用社的高层而设置的。最后为了平衡各方力量,以至于董事长想出了一个新的“三权分立”架构,即:董事长 Vs 党委书记 Vs 最大的民营企业股东。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问题
    要想解决目前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缺失引起的问题,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从银行内部看,可以进一步优化银行的股权结构,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不一定是外资),合理分配股权比例,即考虑地方政府、当地企业的利益,又保证有相应的制衡力量来平衡银行的利益诉求,规范银行的运作行为;另一方面,从银行外部考虑,要对其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包括中央银行的制约因素,包括银监会的行业监管作用,通过系统内政策、法规的制定,在尊重国情和行业历史的基础上,加强对风险的监督、控制力度,引导整个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地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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