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期权的经济学目的
我觉得在中国现今的法律环境,与经理人的市场环境下,如实行吴先生所述的经理人期权达不到经济学上的目的。我将从两方面阐述这一观点。
首先,什么是经理人期权的经济学目的呢?
1、 使经营者自身的利益与企业长远的发展利益相一致。
2、 扣减期权项下的利益,使经营者的经营不善受到惩罚。
然而在我国,目前使经营者自身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相一致是不可能的。正像郝先生所讲的那样,我们没有一个好的选拔机制。所以期权不会实现其作用。它必须是在特定的或者规范的法律环境下的经济措施。
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要想使期权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使经理人除了期权外,再没有更好的选择。期权带来的利益必须超过灰色收益等隐性收益。
第二个经济学目的探讨的是惩罚问题。这一条最根本的问题是企业和管理层的法律关系。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企业家与股东是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我国则是政府任命关系。美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经理人必须做到忠诚与勤勉(有经典案例),股东可以以忠诚与勤勉为理由控告经理人。而我们国家在法律环境上根本达不到这种状况,而这种监督是司法方面的监督,靠行政上的监督是达不到目的的。
下面我想谈谈管理人、企业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问题。有些人认为,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管理人缺位,所以管理者期权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对经理人的监督,应该是法律上的监督而不是行政上的监督。
另外补充一点,美国企业和经理人冲突的模型与我国是不同的。打一个比方说,如果企业和第三人产生交易的时候,经理人由于具有控制权,所以有充分的信息。这时,如果经理人用非正常手段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正常利益时,他一定要在第三人获得的利益中获得自己的那一份,这被称为灰色收益。在西方,经理人之所以较少地选择灰色收益,是因为在他们正常工作与信誉项下的利益往往大aihuau.com于灰色收益,甚至是终生受益的。而在我国,情况是不一样的,由于缺少规范的法律环境和正常的供企业家流动的市场,所以对国有企业家而言,业绩和信誉都不能为他带来收益。所以灰色收益往往大于正常的收益。
第三就股票市场而言,目前我国的股价往往不是企业业绩的真实体现。我国股票价格还要受到炒作、经济周期、股民心态等等因素的重大影响。
第四个方面,我国对经理人的过失、疏忽以及不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第五个方面是经理人的价格问题。企业家既然是一种资本,就必然有其市场。而这一市场必须是存在竞争的。我国的经理人都是政府任命,按公务员行政级别待遇,怎么能够有合理的价格呢?
总之,我认为法律环境是建立经理期权制度的基础与前提,而我国当前还不具有这一基础与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