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其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简单地理解物业税,就是将买房子时需一次性缴的税现在分期支付。
其实,物业税的名词源于国外,各国的叫法也不同,主要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房产的产值而提高。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只征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第二种是对保有房地产课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第三种是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我国提出“物业税”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
从税务角度看,税收按照征收环节可以分为两大类:资源或物资持有环节的税种和流通环节税种:土地税、燃油税、污染税等属于前者,消费税、收入税、企业营业税、路桥费等属于后者。从原理上说,流通环节征税会增加生产和商品交易成本,对经济会产生抑制;而资源环节征税可以调整资源流动方向,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所以,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当降低流通税以鼓励商业活动;而增加资源税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提出的“物业税”属于前者。
事实上,物业税概念的提出已经不止一次: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之后有关物业税的讨论一直在进行。
有人认为开征物业税能能够稳定地方财政收入。因为目前各地 “土地财政”现象明显,有的城市甚至达到50%以上。而2008年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锐减直接导致地方财政收入下降,从而导致许多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不济、停工或放慢建设速度。如果开征物业税可以为地方政府建立一个稳定的财税来源渠道,有效改变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在物业税开征之前,地方政府可以一次性收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而征收物业税后,这项收费被分摊到几十年,这可能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的冲击。如何平衡中央与地方、长期与短期,应该是未来政策研究的方向。
也有人认为开征物业税能抑制房价,目前房产的持有成本很低,开征物业税、增加保有环节税费将抑制投资行为,通过降低成交量、增加供给间接导致房价下降。但事实上,物业税对于多次置业的投资者、拥有多套房产的业主影响最大,而这部分人中恰恰最能够影响政策。如何平衡既得利益者和未得利益者、历史和将来,应该又是一个研究重点。此外,物业税的开征与房价之间并未直接联系,房价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和购买力决定,如果中国房地产市场供小于求局面不能改善,那么物业税最终会加在“租房者”的身上,并不能遏制投资行为。
在如何征收上,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比如是按照面积征收,还是按照价值征收,如果按照价值征收,谁来评估,什么时间评估,谁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这中间还需要建立庞大的体系。此外,现行房地产领域的各种税费(如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几十种税费),物业税该如何整合避免重复征税。这些都需要实施细节。
因此,物业税的开征,从空转到试点到全面铺开,还需要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