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笔者的经验,以下环节在合同中应该加以关注:
1.明确签约主体很多企业集团都存在资产关系混乱的问题。虽说“投资就是投人”,但在投资的时候,把钱打到哪家企业的账户上还是要“亲兄弟明算账”的。老板的集团下可能有若干业务以及与之对应的子公司,老板或许觉得都是自己的公司,PE把钱打到那个账户上都一样,但PE却不能这样想。但从法律上讲,目标企业是企业法人,老板是自然人。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要基于法人,而不是自然人,现行法律架构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的。在实践中,投资方或融资方有时候会指派副总代理签字,这时一定要注意提交授权书。笔者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一家企业在融资进程中,从意向协议到框架协议都是副总签字,也有老板本人的授权书,但副总代表企业签署正式协议时,却没有授权书,也未能引起对方的注意。但签约后不久,融资企业开始“反悔”,于是恶意的以签字人为获得授权为理由,矢口否认该协议的有效性。2.履约能力“计划没有变化快”,有些投资机构和融资企业“谈恋爱”的时候是有钱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结婚”的时候又没钱了。这对于融资企业来说是非常尴尬的事情-耽误时间、影像士气等等。为此,融资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要求投资方支付定金、提供担保甚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等方式。3.支付方式一般来说,投资方为控制风险,会采取资金分布到位的方式分段出资 ,“走一步看一步”。融资方则往往希望资金一步到位,避免节外生枝,企业可以放手干个样出来。这就需要各方共同审核企业的经营计划,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确定不同阶段的付款额度与付款时间。4.关键时间责权利的对称性一个协议,一般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签字、出资和工商变更。这中间的时间跨度短则1-2个月,长则1-2年。比如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审批手续较为繁琐日,时间进度也不好控制,有时甚至有始无终。此间可能发生的变故会对各方的权益带来影响,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5.员工安置有些投资需要目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此间可能产生公司主题变更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变更、员工安置等事宜。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处理不好,甚至会酿成公众事件。对此,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责任约定。6.力所不能及的条款做企业不是股东把钱扔进来就可以获得丰厚收益那么简单,否则世界上就不会有商业银行,大家都会争着去作股东。企业经营要面对诸多“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说约定未来1-3年的经营业绩指标还合情合理,但如果让企业为政府审批和自然灾害等因素买单就有些“强人所难”了。笔者遇到过一个案例:融资企业在建的一个项目有“瑕疵”,“先斩后奏”,差政府的一个批文,但应该没有问题。完成本轮融资后,项目还将进行扩产。为控制投资风险,投资方在协议草稿中提出这样一个要求:要求乙方负责协调政府,”让政府出具承诺,保障对在建项目不处理,给批文。同时对将来可能的扩产项目保证给予廉价土地,保证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等等”。按照目前中国的国情,企业还没有能力“胁迫”政府做出承诺,甚至也没有官员敢出具这样的承诺。对这种脱离实际的条文,融资企业当然难以接受。7.违约罚金合同中有很多关于各方责权利的约定,包括出资时间与额度、办理相关事宜的起止时间等。对这些约定要有相应的约束。比如出资时间与额度,预期到账要支付违约金,可以固定一个额度,也可以按照时间和额度进行折算。没有约定就没有约束力,“未尽事宜友好协商”更是一句空话。8.单方面权益放弃或限制篮球比赛是一项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按照两比赛规则,篮球在裁判鸣哨前出手并进篮筐,得分是有效的。投资也会遇到类似情况,新股东增资前,目标企业账上可能有未分配利润,也可能有已经被批准但资金尚未到账的国家无偿扶持项目。上述权益是划归老股东,还是新老股东共享?这需要加以明确。9.注意措辞为控制投资风险,投资方可能会为融资方设定一些前置条件,比如要求融资企业在XX时间前完成某项具体工作。这种前置条件应当具体量化。笔者曾经见过这样的合同语句:“乙方要以令甲方满意的方式……”。这种措辞居高临下,而且有失公允-甲方如果要悔约,只需要讲一句“我不满意”即可。需要再次明确的是:由于中国的国情,心理契约的效力要大于法律契约,再严密的合同也堵不了心理上(诚信合作)的漏洞。婚姻幸福靠的是夫妻之间的互敬互爱,而不是结婚证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