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 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与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指数期货的定义

 股票指数期货又称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简称“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交易工具,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股指期货是以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交易对象,即是以股价指数为“商品”的期货。它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协议。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形式,而不用股票。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为当前市场股价指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金额。不同的国家股指期货每一点所代表的金额各不相同。股指期货交易已成为发达国家股票市场上最活跃的金融交易品种和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工具。

二、在我国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作用

   1、回避股市系统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动幅度较大,系统风险较大,这种风险无法通过股票市场上的分散投资加以回避。开展股票期货交易,既可为股票承销商在一级市场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2、促进股价的合理波动,充分发挥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目前深沪两市由于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只能依靠做多才能达到获利的目的,所以两市呈现出明显的“资金推动”特征。截至2008年6月,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总数达1607家,市价总值178035.1亿元,其中流通市值59625.45亿元,然而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容却没有相应的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工具,投资者无法主动应对行情下跌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从而出现市价跌破发行价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中缺乏一种真正的“做空”机制,现行的所谓“做空”是指抛售原先持有的股票,实质是一种平仓行为。投资者取得投资利润,只有在行情上涨时才能实现,而当市场低迷时,投资者面对损失只能忍痛斩仓,市场行情的转机只能等待新的资金入场。这样便形成了在行情上涨、下跌时资金集中进入、退出的共振现象,造成股价的频繁剧烈波动。从而造成股市的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关系并不是特别密切,股市并没有真正起到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能够大量聚集各种信息,有利于提高股票现货市场的透明度;如果股票现货市场价格与股指期货市场之间价差增大,将会引来两个市场间的大量套利行为,可抑制股票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这将会促使股市的走势与经济运行的趋势更加吻合,促使股市更好地发挥经济“晴雨表”的功能。

 股指期货交易 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与存在的问题
   3、有利于促进市场深化,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的规范发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容,我国的证券市场广度和市场深度出现了不相匹配的状况,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市场深度明显不足。随着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上原有投资品种单一的局面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因此投资品种的创新也随之出现。如除了股票和国债之外,又增加了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新的投资工具。但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的局面尚未获得较大改观,成为大型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券商业务创新和进一步发展的强力约束。而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工具,增加投资品种,能促进长期组合投资与理性交易,能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我国将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可随时赎回,因此,必须有相应的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相配套,才能保证开放式基金的安全运作。由此可见,股指期货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的规范发展。这一点已被国际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所证明。

   4、活跃股市,扩大市场交易量,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股价的运行是有周期性的,一旦处于股市的低迷期,在缺乏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下,股票现货市场的交易量便极度萎缩。这不仅使许多证券公司陷于财务窘况中,甚至趋于破产,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市值损失,而且也减少了国家的印花税收入。由于股指期货具有做多、做空双向机制,从而无论在牛市或熊市均可吸引投资者参与进来,不会使股市因处于熊市阶段而长期沉寂。所以,股指期货具有激活市场交易和扩大股票市场交易量的功能。另外,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一般投资者很难把握每一公司股票的价格走势。而投资股指期货就相当于投资整个股指所含份额的证券组合,这样使投资者对整个股市的投资成为可能。因此,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既增加了新的交易品种,又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具有活跃股市、满足社会上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的积极作用。

   5、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与体系,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潮流可见,股指期货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我们还是停留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不引进现代金融工具,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与体系方面都将是不健全的,不但难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而且难以为国际投资资本的进入提供回避风险的场所。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可以有效的克服我国金融市场功能与体系上的不足,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在我国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开办股票股指期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股票市场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市场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波动较大,风险较高,投资者规避风险的要求较为强烈;期货和现货两市的开市时间大致相同,能提供价值发现功能;投资人数较多,市场较为活跃等。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备以上所需的条件,也就是说,我国设立股票股指期货的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曾经进行过股指期货的尝试。1993年3月,在我国股票市场开办后不久,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便推出了深圳股票指数期货。开市以后,由于投资者不了解这一衍生金融工具,成交清淡,日成交量最高仅百余手。到9月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福田营业部在开通了两天海南深圳指数期货后,出现大户联手交易、有意打压股价指数的行为,因而宣布停止交易。当时有关方面认为,开展股票股指期货交易会加大市场的投机性,不利于培养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推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成立了近18年,上市公司的数量、股票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已初具规模,并且已有相当数量的动因各异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更加科学化、健全化,因此目前在我国开展股票股指期货交易已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

    1、股票现货市场初具规模。首先,截至2008年6月,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总数达1607家,市价总值178035.1亿元,其中流通市值59625.45亿元。在结构上分布全国各行各业和各个地区,基本反映了我国整体经济状况。因此,在这种市场规模和结构下,设计或选择一种适当的股票指数用于期货交易已不成问题。其次,截至2008年6月我国股票有效帐户数达9937.35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数量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市场的主力,必将成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潜在投资者和市场旺盛的动力源泉。因此,我国已具备发展股指期货的市场的条件。

    2、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首先,《证券法》的实施,为股市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控制机构、大户操纵股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明文规定,可以在—定程度上达到遏制违规、违法操作的成效。同时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规范运作的规定,有利于股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其次,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会计准则》等的逐步完备,也有助于股市运行的规范发展。再次,伴随着股市的成长,经历了股市上各种风风雨雨,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手段也逐渐丰富和完善。这些都为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和法制环境。

    3、全国性指数编制方案的出台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奠定了技术基础。2000年10月10日由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科学院、北方工业大学联合研制的新华指数实时版正式推出。该指数的编制严格依照国际惯例,同时充分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指数体系科学、细致、全面、合理、具备世界一流指数的代表性、标的性、简约性、稳定性、严肃性和完整性,并与市场规模高度相关,可以说全国性指数的推出,为将来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解决了技术性问题,为今后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创造了重要条件。

     4、可以借鉴丰富的国际经验。股指期货是西方金融期货市场中发展最晚但又是最为成功的品种之一,自1982年股指期货在美国取得成功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成功地开设了各自的股指期货交易,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尤其是股指期货发源地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与台湾省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我国股票市场初具规模,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充分借鉴各方经验,建立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如果要有效发挥其作用,必须处理好一些关键性问题。

四、对我国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建议

根据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在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基本成熟。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尚不具备即刻开始股指期货交易的全部必备条件。我们认为,在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进入实际运作阶段之前,应加强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统一有效的监管环境,加强对期货风险的控制由于高杠杆性及对现货市场的联动效应,使得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很高,必须要有严格的法规加以约束。从各国期货发展来看,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对期货市场的发展加以规范和指导,才有利于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期货市场建立方面基本上是沿着“先建场、后立法”的时序,例如美国在1848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期货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直到1921年,联邦政府才颁布《期货交易法》。而我国所颁布的《证券法》只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交易,对股指期货交易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样《商品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未涉及这方面。作为享受“后发性利益”的中国应当效仿新加坡、香港和台湾,走“先立法、后建场”的道路,尽早制定《期货交易法》。“巴林银行事件”、“住友事件”以及东南亚危机都使各国政府意识到加强监管国际协作的必要性,我国应在监管立法、手段、工具上向国际上学习,增强监管的国际协作。在期货风险控制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三级监管体系”,即政府、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三级组织监管股指期货市场,严厉惩处期货犯罪行为。

   2、规范股指期货合约的各种技术参数。

   a.合约标的指数的选择。由于我国深沪两市的现有股票指数都有缺陷,而且深沪两市将

合并,上海将成为主板市场,故需重新编制一个具有综合性的股票指数,作为股指期货交易标的指数。

   b.决定保证金水平。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是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很容易放大风险,目前国外保证金比率为10%左右,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股脂期货交易初期,保证金比率宜设定为25%,而后随着股指期货交易的成熟,再逐步降低。

   c.每日价格波动最大允许幅度。每日价格波动最大幅度的确定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幅度太宽,其限价作用不明显;幅度过小,既使投资者的避险操作难度加大,又会出现市场休克现象,故参照国外的情况,每日价格波动幅度可限制在100点以内。

   d.合约单位。由于股指期货交易以现金结算的,根据我国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可将合约单位定为50左右。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壮大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股指期货的引进意在使现货市场的投资者获得一种避险工具,但避险的同时也失去了获取更大收益的可能,而追求高风险背景下的高收益恰恰是一部分投资者的投资动机。另一方面,是否有股指期货这一避险工具也不是未入市机构的唯一考虑因素。例如保险公司目前已经能够通过购买二级市场的基金和配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基金而间接进入股市,然而公司目前入市的意愿并不十分强烈,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存在避险工具缺乏、对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操作能力不肯定、证券投资人才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仅仅给机构投资者提供股指期货这样的避险工具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还必须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有意识地培养机构投资者。

   4、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FIBV)指出,标的现货市场是整个证券相关市场的中心,指数期货的作用应建立在良好的现货市场之上,保证股指期货交易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使证券的现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更应该积极稳妥地深化金融改革,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为迎接加入WTO以后的激烈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因而,不失时宜地推出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乃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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