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管理中,总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制度写的不清楚,员工希望按自己有利的方法来解释制度。如果管理部门从另一角度来执行制度,往往会被攻击为立新法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律关系下的法律准则。但是,我们也得看到,这一条准则有其内涵,不是一说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到特殊事项,执行中就是溯及既往了,这就成了白马非马论了。 我们知道,法律文本和制度是不可能穷尽所有事件的,所以需要有人来解释法律和制度,称之为解释权,所以可以看到法律和制度出台后都会有一条,解释权归谁。这种解释权就成为法律的延伸,叫做法律渊源,今后制度都按这个来执行,美国的判例法体系源于此,西方管理思想中的授权管理也是源于此。法治并不是全靠制度来管理,而是人和制度的结合,当人执行的不好的时候,可以通过机制来换人。 一个有原则的管理者不是一个僵化的管理者,而是能够面向末来解释制度的管理者,并且能够公正地坚持持解释的一致性,这就是有原则而且有智慧的管理者。 如果法律和制度中明确的内容要去改变,那就是乱法或者立新法溯及既往了,这当然是违背法制原则的。但是制度中没有描述清楚的模糊的内容怎么办呢?这就是法律和制度给予司法者、管理的空间,是他们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法律上需要司法者的正直、公平、智慧来处理案件,管理上需要领导者的正直、公平、智慧来体现领导力。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区分一下,一来制度是不是讲得清楚了,二来是不是溯及既往了,不同情形不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