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退为进txt 扬言退出中国 葛兰素史克“苦情戏”以退为进
我国目前缺乏处罚GSK的具体标准,200亿元罚款几无可能 正处反贿赂风暴中的外资医药企业巨头葛兰素史克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为应对中国政府高达200亿元的巨额罚款,葛兰素史克可能退出中国。”沉默了一段时间之后,外资医药企业巨头GSK有高管首先在英国媒体上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9月10日下午,GSK中国公关部对此发表模棱两可的回应称:“葛兰素史克自上世纪初就已进入中国,在中国已有很长的历史,我们对中国的长期承诺不会改变。”而在给媒体的一份声明中,葛兰素史克重申,中国是其发展战略中“极为重要”的市场,并始终致力于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 由于此前GSK一直在向中国政府表达支持根除腐败的决心,并曾宣布将降低中国药价,而被认为是葛兰素史克向中国有关部门低头“认错”示好的最重要表现之一。此时宣称“退出中国”显然与公司此前的做法相去甚远,但由于GSK公关部并未否认此前外媒的报道,因此该论调被分析为一种投石问路的谈判策略。甚至有业内人士讽刺GSK上演了一部自导自演的“苦情戏”。 不过,由于商业行贿问题并非GSK所独占,其他被调查的外资药企也在时刻关注着GSK的处罚结果,而医药行贿更甚的国内医药企业更是如坐针毡。未来,葛兰素史克命运究竟如何? 以退为进
依照我国以前对行贿企业的处罚案例,此次对于GSK的处罚力度很难有大幅提升,而且像GSK这样的外资药企巨头拥有大量的原研药品,在国内市场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政府也不大可能对此进行太多的行政干预。 GSK在华唯一的收入来源是药品销售,这意味着巨额的“黑金”都将被转嫁到药价中,最终由患者埋单。成本仅30元的药,最终卖到患者手里能达到300元。 200亿罚金悬疑 目前,针对医药企业的商业行贿案处罚结果,我国目前还未有大额处罚的经验。 此前,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判决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决被告单位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依照上述案例,国内对于商业贿赂的罚金仅判处在1∶1左右。葛兰素史克是否会依据这个比例进行处罚呢?据警方披露,GSK中国为快速打通产品进入大医院的通路,专门成立了大客户团队,通过旅行社、会展公司虚增学术会议经费等形式,向全国数百家医院的主管副院长、药剂科主任大肆行贿。 公开资料显示,过去几年中,GSK中国的复合增长率达到25%,销售额从2008年的20多亿元到2012年的70多亿元,增长了3倍多。而根据GSK中国副总裁兼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等人日前的交代,为打开销路所投人的“灰色”费用占到药价的30%,每年的总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GSK在华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药品销售,这意味着巨额的“黑金”都将被转嫁到药价中,最终由患者埋单。成本仅30元的药,最终卖到患者手里能达到300元,秘密很大程度就在于此。 数亿元的“灰色”费用能否完全断定为用于单位行贿的资金呢?胡钢分析说,肯定不可能全是,会有部分资金确实是用于正规途径的业务发展。因此,用于行贿的资金判定本身也是难点,那么中国政府对于GSK高达200亿元的巨额罚款之说何来呢? 虽然中国政府几无可能对GSK开出200亿元的罚单,但200亿这个数字本身可能并非空穴来风。胡钢告诉记者,大型跨国企业会有非常完善的工作流程,面对中国的商业贿赂调查,一定会有极为知名的咨询公司对其进行评估报告,并给出咨询建议。 众目关注之下,GSK显然难以在此次医药领域反贿赂风暴中独善其身。然而由于我国对行贿案件的刑事处罚和罚金的裁量缺乏具体标准,GSK的处罚或许没有先例可循。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GSK在华的商业贿赂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完全可以被确定为单位行贿罪,可对其判处罚金。但由于罚金的数额尚无具体的标准可依,因此针对GSK的罚金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而针对GSK的处罚力度又直接关系到其他外资药企的处罚。因此到底罚多少,对于我国司法部门来说是一次特殊的考验。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法律规定出自于2000年,其并未出台具体的判罚标准,尤其是对于处罚多少罚金并未做详细说明。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单位行贿罪则没有新的增加。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目前对犯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只能处5年有期徒刑,而对犯行贿罪的,最高则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二者相比,其刑罚配置轻重相差甚远,单位行贿罪刑罚配置过轻,使得处罚结果难以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胡钢认为,很显然,GSK以企业为主体的行贿行为很显然符合单位行贿的内容,且行贿金额高达数亿元,远远超过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20万元以上。而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和刑法分则中对单位行贿罪的罚金都未明定具体的法定数额,容易形成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隐患,从而易于形成司法腐败。 由于罚金的数额尚无具体的标准可依,因此针对GSK的罚金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而针对GSK的处罚力度又直接关系到其他外资药企的处罚。 处罚标准缺失 英国媒体称,如果承认中国政府的指控,葛兰素史克还将顺带面临英国和美国的罚款。 虽然葛兰素史克是一家英国公司,但由于股票在美国交易所挂牌上市,因此美国执法机构对该公司具有司法权。该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美国司法部对葛兰素史克的调查已经扩大至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 依照此前英美国家对于医药企业的处罚,上亿美元级别的罚款不在少数。 2010年7月,GSK公司承认,未经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批准,就非法销售和推广安非他酮和帕罗西汀两款药物,包括用于儿童抑郁症的治疗。另外,公司涉嫌向FDA隐瞒明星药品文迪雅的临床数据。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共被罚款10亿美元,另外20亿美元则用来了结非法销售引发的民事诉讼。 美国针对GSK的罚款还仅仅是由于GSK在美国国内违反了法律。而辉瑞则因被指控向欧洲和亚洲多个国家的医生和医院管理层行贿,包括中国,其代价是6016万美元。 胡钢分析说,由于受中国国内行贿案调查影响,GSK中国区的业务不仅受到巨大影响,而且还将面临巨额罚款,并且招致英美司法部门和证监部门的调查,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GSK为了应对这些调查以及罚款,会从上市公司中提前做财物损失计提。而这一部分损失可能会遭到美国投资者的不满,并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向GSK进行索赔。在美国民事索赔一般都数额巨大,GSK可能动辄遭受数亿美元的赔偿。 而依照我国以前对行贿企业的处罚案例,此次对于GSK的处罚力度很难有大幅提升,而且像GSK这样的外资药企巨头拥有大量的原研药品,在国内市场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政府也不大可能对此进行太多的行政干预,而是希望不断完善民事制度,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向外资药企追偿因国内外不公平药价而遭受的损失,而这种追偿制度一般也是外资企业难以辩驳的。 对此,胡钢建议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的途径,给予明确规定。同时,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加快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切实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不过,即便如此,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GSK也绝无退出的可能。 不久前,葛兰素史克还在官网发布声明称,计划通过调整运营模式,降低药品价格中的运营成本。目前,葛兰素史克的三大业务领域为处方药、疫苗和消费保健品,投资总额已超过5亿美元,在中国拥有5000多名本土员工,1个全球全功能的研发中心及6家生产基地,公司还曾预测,到2015年中国市场将达到1000亿美元规模。 这注定了只是一场以退为进的苦情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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