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公平实质公平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实质公平原则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不仅如此,国家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双轨制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

  但是,按身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毕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最近一段时间,学术界不少学者大声疾呼,应当尽快实行中国养老保险的并轨改革。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而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譬如,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合而为一,可能会导致财政负担更加沉重。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国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采用这种做法,由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那么势必会增加财政负担。换句话说,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一切支出都来自于国家财政预算,如果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非但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反而会给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国家为了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必然会增加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税收负担,而这样一来,又会导致城镇企业和职工不堪重负。所以,不要为了追求表面上的公平正义而牺牲实际上的公平正义。要想讨好普通职工非常容易,但是,这样的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坦率地说,这样的分析非常到位。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财富的创造者,如果简单地套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势必会增加财政压力。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常识非常值得注意。

 形式公平实质公平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实质公平原则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核心问题就在于,按照传统身份社会的治理结构,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把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法律化,而且影响到中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彻底打破身份社会的界限,真正建立人人平等的社会保障养老制度。而这样做必然会触及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的难点不是能否解决双轨制的问题,而是能否从根本上动摇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

  所以双轨制不是问题,问题是其中所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可以设想,如果降低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养老保险金,或者大幅度提高城镇职工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那么,不管是现行的双轨制,还是未来的并轨制度,都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很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涉及政策制定者自身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关部门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可想而知。

  笔者的观点是,如果不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不公平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实行并轨改革,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国家机关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支出将会大幅度地增加,国家的财政赤字将会越来越大。笔者赞成实行并轨制改革,实行国家统一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必须重新寻找利益的平衡点,从而使所有的劳动者都得到同样的待遇。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特殊的身份而享受特殊的养老保险待遇,那么,这样的改革不得人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些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行的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非但没有解决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反而导致整个社会的矛盾不断积聚。高等院校的工资结构性改革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笔者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当进行更加广泛的田野调查,以更加谦卑的姿态,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强烈质疑,谨慎地将各项改革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只有这样才能收拾人心,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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