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前国家内贸部发)

 

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l         直接特许——即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受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l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人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该受许人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特许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受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受许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 (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人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受许人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受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人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受许人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 受许人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人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人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人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受许人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人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受许人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受许人的培训和指导;

 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及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人可向受许人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受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受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可要求受许人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受许人。

其他费用:特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受许人提供相关服务向受许人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升级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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