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一市民来信询问:离我家药店30多米处已设了一家药店,不久前,得知距离我们两家药店仅几米远的地方又要开办一家新的药店。据说申请已经上报齐齐哈尔市药监局了。我所居住的这个区已有30多家药店,若继续增加零售药店会导致恶性竞争。记得以前曾有过限制药店密度的规定,请问现在国家在零售药店的审批上有何规定?
记者就此咨询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的有关负责人。据介绍,2003年6月1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办法(试行)》规定,“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适当的距离。原则上,市(地)所在地城市不得少于200米,县及县级市所在地不得少于100米,乡、镇及村屯应按网点布局的要求合理设置。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可小于规定间距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目前,此《办法》已经停止施行,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仅规定开办零售药店由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刘科长告诉记者,过去关于零售药店分布距离的规定是在药店比较少、群众购药不方便的背景下制定的,现行的相关文件没有对零售药店布局作详细的限制和规定。目前执行的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第138号文件,它规范了零售药店开设的标准,但没有规定药店间的分布距离,只是说要“合理布局”。来源: 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