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配合创建天津市生态市、全国卫生城市,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要求,决定对非法排放、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全区各餐饮及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不得将餐饮废弃物交给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抛洒、露天堆放。
二、全区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其它餐饮废弃物排放单位务必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到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取得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餐饮废弃物委托收集协议;新建单位应于开业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三、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必须加强执法督察工作,对餐饮废弃物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共同查处违法案件。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和参与,对非法排放、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五、对违反《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来源:天津开发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