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成都日报 】
加快服务业发展,成都将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等集聚区。昨晚,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专题新闻:市政府昨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19条政策。意见首次明确,将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关键词:集聚区
集聚区内项目审批
开通“绿色通道”
意见明确,将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将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他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也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关键词:大项目大企业
市外新引进重大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意见指出,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此外,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分年度奖励项目业主。
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新上市服务业企业
奖励500万元
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意见规定,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根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同时,积极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
关键词:房屋补贴
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可享补贴
意见规定,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投资建设业主。
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
关键词:结构调整
中心城区传统批发市场搬迁
给予奖励
意见提出,要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积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同时,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同时,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商家。
关键词:扩大消费
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
奖励30万
在扩大节会消费方面,意见明确,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国际美食旅游节。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为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凡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并经验收合格的,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