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 关于进一步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构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商贸服务业体系,完善区域功能配套,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现就进一步鼓励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新设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酒吧、咖啡吧、书吧、西餐、特色餐饮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家电,书店;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超市、百货、影院、健身场所,按实际营业面积以不超过3000平方米为限给予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按0.8、0.7、0.6元/平方米8226;天。

2、新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品牌超市、百货、影院、健身场所,2007年、2008年按照其当年对区贡献的80%予以扶持,2009年按照其当年对区贡献的60%予以扶持,2010年按照其当年对区贡献的40%予以扶持。

3、在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的特色商业街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急需的商业点,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企业享受本意见第1条扶持政策,并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按0.8、0.7、0.6元/平方米8226;天。

4、凡国内外知名商贸连锁品牌企业在本区设立3个以上的连锁店、便利店,单个分店经营用房超过100平方米的,可享受以上第1条资金扶持政策,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5、凡当年对区贡献突破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凡当年对区实际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区贡献列居全区商贸旅游服务企业前5位的,授予企业“杭州高新区(滨江)××年度××服务企业”荣誉称号。

6、当年新认定的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经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3A(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级景区,给予经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二星(绿色市场)、三星、四星级市场(农贸市场),分别给予经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7、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国际知名商贸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实施资助。

8、凡已享受杭高新[2004]253号文件中按租房面积给予资金扶持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意见第1条中的资金扶持政策,但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3年。

9、本意见鼓励和扶持的对象为财政级次在滨江区的企业。街属企业各项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街道分别承担。

本意见由区商贸旅游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资助由区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高新[2004]253号关于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 关于进一步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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