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连锁经营降“门槛” 采取总部统一报批制



    快报讯(记者郭月)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意见》规定:“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此外,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意见》发布后,最本质的变化是采取总部统一报批方式。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连锁经营降“门槛” 采取总部统一报批制

来源:津报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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