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盗版营销观察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商们都要注意了,一旦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许可证被吊销,那么10年内将不能入行再做此类生意。2006年12月1日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昨日,省文化厅相关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经营音像制品门槛高
该条例指出,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更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等。
经营盗版音像制品处罚重
该条例中对经营盗版音像制品、非法引进的不法音像制品等行为,制订了严厉的处罚标准: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1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同时,该条例还对违规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进行严惩:即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建立音像制品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