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如今,连锁加盟的势头在我国蔚为壮观,它在带给加盟者方便快捷的入行渠道同时,也在给一些中小投资者带来一条致富之路。然而,选择好项目固然必要,但认真研究连锁加盟合同也绝不能少。千万不能因为急于投资,就在合同签订这一环节草草了事。
合同是两者间的桥梁 连锁加盟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同为基础的。通过合同,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并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同时也负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 然而现实中,连锁加盟合同都是特许人规定的一些格式性条款,被特许人对于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被特许人绝不能放松对连锁加盟合同的审查,更不能为了早日开店就急于签订合同,因为有的连锁加盟合同纠纷就是特许人利用连锁加盟合同设置的陷阱而引发的。 一位业内人士说:被特许人在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绝不能失去冷静。觉得合同中有对自己不合理的地方要事先协商好。例如加盟的格式合同一般将纠纷解决地点约定在特许经营企业所在地。当纠纷发生后,被特许人面临异地诉讼不便、诉讼成本高、执行难度大等诸多困难。有些特许经营企业利用被特许人这一劣势,拖延诉讼、拒不调解,最终人去楼空。合同条款越详细越好 华沛德律师事务所林晓律师说,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许可合同,但又不能归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畴,它概括了在特许连锁系统运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林晓表示,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具有以下主要内容:特许人、被特许人基本情况;特许经营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即便是没有签订合同前,被特许人也有权查阅特许方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地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应当在签合同前至少10天提供给投资人。“如果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并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资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与加盟企业谈判,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便将来双方产生纠纷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晓说。 专家表示,商业特许经营下的门店,属于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被特许人应当清楚,自己通过合同取得的是特许人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比如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域(或门店)之内的使用权。而门店财产(除双方特别约定之外)的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因此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还应特别注意条款中是否有侵害其财产所有权的字句。发生纠纷后合同是关键 “纠纷一般发生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时间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或者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其主要表现是连锁加盟合同一方违约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引起了纠纷。”一位北京律师所的苏律师说。 苏律师说,现在有的特许加盟授权时承诺全部收购加盟方的产品,让加盟方觉得自已生产多少就赚多少。其实特许方会在合同上注明他们回收的产品标准,但文字模糊,当加盟方生产出产品后,授权方可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加盟者只能吃哑巴亏。 一位从事特许经营行业研究的人士告诉记者,如今许多投资连锁加盟行业的投资人,因为创业心切、经验不足、心存侥幸、太过信任招商盟主、连锁总部和招商人员的口头承诺,轻率地在“连锁加盟意向书”上签字并支付不菲的意向金,到发现上当不妥或发现该连锁加盟项目不适合自己的时候,想讨回意向金基本上是不可能了。不少招商盟主、连锁总部会以种种理由没收签订《连锁加盟意向书》投资加盟客户的意向金。 在连锁加盟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的损失主要包括房租、装修费、宣传费、雇员工资等,但特许人在主张这些费用与加盟的关联性时往往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此被特许人在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合同、单据,尤其注意要在这些合同、单据上注明是用于加盟的费用。如租房合同中房屋所在地应当与特许人的经营地点一致,装修费应当注明装修的地点是特许人的经营场所,宣传费也应当表明宣传的内容与加盟经营活动相关等等。 专家认为,投资者在进行连锁加盟投资之时,聘请一两位信得过的律师和连锁加盟行业资深专家随行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把这两项费用和您期望获得的连锁加盟店铺经营利益或您期望避免遭受连锁加盟店铺经营的风险损失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特许人也要注意维护利益 特许经营最大的弱点就是容易制造出竞争者,为了防止被特许人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机密后独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往往在连锁加盟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 如特许经营合同中可以规定:“被特许者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十年内,被特许者不得从事与甲方(特许者)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这就是竞业禁止约定条款。 林晓表示,这项条款是特许人为保持特许经营、保护正当的事业上的利益所必要的,这项条款并不是以排除竞争为目标的。 现实中,特许人还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对被特许人进行认真考察。连锁加盟合同纠纷出现的众多原因中有一个共同点,即被特许人在无法继续经营或营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起诉特许经营企业,要求撤销或解除连锁加盟合同。因此,为了减少出现连锁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企业在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前应当对被特许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允许其加盟、授予其多大区域范围的加盟代理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