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接受委托 促成双方签合同 却被拒绝付报酬 缘于本身无资质——— 案情回放

2003年,某广告公司得知南京地铁一项供应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后,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某咨询公司,为其与地铁公司提供签订供应合同的机会;居间报酬为合同额的6%;双方签订合同后,居间终止。 此后,咨询公司按照广告公司的指示和要求提供了相关信息和服务。后双方签订了供应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959180元。 合同签订后,咨询公司多次向广告公司催要报酬,广告公司以咨询公司不具备从事居间活动的经纪人资格为由,拒付报酬。咨询公司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广告公司按合同给付报酬并承担诉讼费。 门头沟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咨询公司居间报酬。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发现,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不存在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咨询公司已经促成广告公司与地铁公司签订供应工程合同,应获得报酬。 法官提示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居间人的资质问题进行规定,只是在部门规章中就经纪人资格、资质作出规定。如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十条规定:“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如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其签订的居间合同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