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月后,很多盟主企业对于备案、信息披露等规定还抱着观望态度。
6月5日,记者登录商务部网站,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统计”中,跨省经营企业一栏和省内经营企业一栏数目依然为零。记者致电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得到的答复是备案的相关工作刚刚开始,还需要一个过程,大概一周之后才陆续会有备案信息在网上公布。
虽然《条例》规定的备案制让许多盟主企业在意识里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是从长远来看,既想以特许经营方式存在,又想脱离于政府监管的视线之外,恐怕是不可能了。
一个月时间还太短
《条例》从5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但从市场反应来看,似乎掀起的波澜还并不大,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成为备案第一号。
事实上,市场没有反应并不代表主管部门没有动作。由于《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被视为内贸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因此,商务部对此很重视,接下来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都是以商务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尤其对于商业改革司来说,因为成为这部法规直接落实部门和具体操作部门而备受各方关注。近期该司副司长王晓川像个布道者般经常出现在各种特许经营的论坛上。
然而王晓川也有他的难处,《条例》是国内第一部涉及特许经营的法规,意味着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从先前的行业自律被纳入法律监管。但目前的现状是,虽然其中备案、信息披露等一系列事务性工作落在商业改革司头上,但在商业改革司的编制中原先并没有专业的处室去完成这项工作。目前备案网站已经开通,但随着企业大量备案工作的开始,商务部具体业务部门将面临巨大压力。
另外,《条例》规定了三级管理制度,即跨省经营的企业向商务部报备,而省内企业则向省内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市内特许经营企业则向市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可王晓川在一次公开谈话中表示,商务部的下一步工作“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指导地方尽快地建立起商业管理机制,配备人员,建立机构,对外公布办公的方式和受理投诉。”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商务部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由于机构改革的历史沿革使许多地方商务部门内贸主管缺位,之前内贸领域的诸多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到了地方都没有具体的部门去执行。特许经营这种涉及60多个行业门类,对于管理机构又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加上各个地区特许经营发展特点不同,企业需要教育和引导这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商务部条法司博士叶军表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解读一书正在编写过程中,两个月后将会面世。这本书里详细解读了相关条款的含义。同时,也对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特许经营企业成为类公众公司
对于这样一部法律为什么没有在短时间内带来市场面的变化,记者认为,除了实施周期的原因,对于《条例》的理解在市场层面上也需要一个过程。
某人认为,目前企业观望的表现是正常的。因为《条例》是一部基于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所要塑造的是一个市场和这个市场的规则,是通过市场手段,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市场。因此,《条例》不是那种令行禁止式的法规,在市场上也不会看到所谓“重拳出击”似的执法,因此效果也不会立竿见影。
在这种法律框架下,需要商业链条的各个层面对于这部法规的理解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真正起到效果。某人预测,目前这种温和态度,并不意味着商务部不会采取一些强有力的手段来打击犯有严重违法欺诈行为的盟主,以儆效尤。
要建设完整的市场交易规则与国民意识,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的进步息息相关,投资人的意识达到一定的程度也会主导其选择,那时投资人的选择倾向性对于盟主企业来说会是一个推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应该存在侥幸心态,认为即使不备案也没有人管。虽然《条例》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但是5月1日以后特许经营企业所有的经营行为已经纳入这个法律监管的框架中,如果不备案风险就会加大,比如加盟商的举报、竞争对手的举报等。王晓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将会联合和配合其他的执法部门,对商业特许经营业务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但对属于在特许这一领域内对业务不了解而误操作的,我们可以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某人用上市公司的例子来说明备案的必要性:中国的资本市场刚刚形成时,很多企业认为上市就成了公众公司,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还要信息披露,很不情愿。但后来企业上市后优越的融资功能被众多企业追捧。而在新法下,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建立使特许经营企业变成了一个类公众公司。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投资人在买品牌时自然倾向于类公众公司,类公众公司的融资功能也会变得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