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若想回馈社会,低调公益是最佳选择
2008年12月初,一年一度的中华慈善奖在人民大会堂颁奖,之前出现在民政部公示名单中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等六家烟草企业,因世界卫生组织、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等四家机构致函表示反对而最终落选。
此事件引起了好评如潮,特别是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纳谏如流,被媒体解读为中国控烟运动的一大进步。但很少有人关注黯然落榜的烟草企业,它们为什么被剥夺获奖的权利?是否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的是什么,而不是它在慈善公益方面做了什么来决定一类企业能否获奖?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媒体官员原博雍,和此次第一家致函民政部的民间控烟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都向记者表示,烟草企业获奖有违中国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公约》第5.3条明确指出,缔约方不应允许任何政府分支机构、或公立部门,接受来自烟草业或那些促进其利益者的对政治、社会、财政、教育、社区或其他类的捐助,更不允许对相应的行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另外,2008年11月在南非德班召开的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大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方还一致声明,不应容许烟草企业打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旗号,来推销烟草这种致命产品。
但是也有不同声音。世界第二大烟草企业英美烟草的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公约》的条款本身具有不同级别,有的条款是建议性、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即使强制性条款也有一个履约时间表,比如健康警语在烟包上所占的比例,中国将在《公约》生效三年后,也就是2009年1月起提高到30%以上。又比如公约生效五年后,也就是2011年1月,中国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
而在此时限到来之前,虽然人们对香烟广告深恶痛绝,对“**烟草希望小学”痛心疾首,但至少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
企业社会责任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贾西津教授指出,道德是社会各种力量、各种价值运行的结果,难以有一个规范认定。像这类的评奖,要对参选企业做出道德评价并非非黑即白那么容易,要求纳入或者排除烟企都不合适,而政府作为公共性的代表,最应该做的就是不要介入,至少非常谨慎、克制于这样的评选类行为。
那头顶带着原罪烙印的烟草企业,是否除了关门大吉就没有成为一个好的社会公民的机会?原博雍告诉记者,他们原本打算请一家公关公司做公益广告,后因发现其为烟草公司提供过服务而取消了合作意向。
贾西津教授的观点是,烟企是否愿意捐款,受助者是否愿意接受烟企的捐赠,都是双方的权利和自由选择。而企业社会责任咨询网创始合伙人贾影,则希望社会和公众给烟企的公益慈善行为多一点的宽容甚至鼓励。贾影曾考察过四川、云南等地的“烟草希望小学”,“不管怎么样,孩子们现在有学上是事实,同时孩子们的笑脸是不会骗人的。”贾影认为,在中国讨论这一事物的前提是,公益慈善也好,企业社会责任也好,都处在起步阶段,很不完善,“就像一个孩子学步总有一个摇摇晃晃、甚至摔跤的过程,社会和公众这个时候应该扶他一把,而不是因此剥夺其学步的权利。”
贾影认为,烟草企业在依法履行对社会就业和税收等方面的责任后,低调公益可能反而能为其赢得更良好的社会声誉。另一方面,企业的公益行为应与生产行为做更明晰的区分,“烟草企业可以学习国外如汽车巨头福特、石油大亨洛克菲勒,成立企业自己的非公募基金会,企业每年捐助一定数额的资金,但企业不再干预这些钱的具体用途,而是由基金会独立进行公益项目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