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限令的解除是对当前低迷市场的一针强心剂,也将促进并购市场的良性循环
文 | 张红雨 高昱
12月9日,银监会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的发布标志着1996年出台的《贷款通则》中关于“银行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的规定被彻底打破。
一般来讲,并购交易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内部筹资。即通过企业留存收益以及计提的折旧、摊销积累资金。然而,对于一个发展良好、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来说,抽调宝贵的流动资金用于企业并购将对企业正常周转不利,同时自有资金的筹资受到规模限制,难以满足并购的全部资金需求;2)权益性融资。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状况来看,权益融资渠道少,融资时间长,监管严的特点导致企业难以及时获得并购所需的足量资金。同时权益融资会稀释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摊薄每股收益,并且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3)债务性融资。
如果收购人发展潜力较大,而且通过对目标企业有效地重组和整合可以获得更大的盈利增长空间,这时收购人往往愿意通过举债的方式、以现金作为支付工具,通过提高财务杠杆来降低资金成本,分享更多的并购后收益。从国外并购市场融资发展的状况来看,杠杆收购是投行较为常用的收购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通过债券等方式融资对企业限制较大,而信贷资金又受到《贷款通则》对资金用途的严格限制,因此企业为了筹集收购所需资金,往往不得不承担高额的民间融资成本,甚至出现挪用信贷资金等违规现象。
并购贷款指引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并购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促进更加透明的融资市场形成,推动并购市场的良性发展。不过,同PE等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相对于传统业务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获得的收益仅为贷款利息。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导致了监管层对于这一业务的开展采取了审慎的监管原则,将更多的权力交给了具体执行政策的商业银行。
此次公布的并购贷款政策可以说,稳健又不失灵活性。一方面,并购贷款业务开展的门槛较《草案》有所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0%,并强调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资金的比例不高于50%,且期限不超过5年,对于抵押、担保物的要求也明确规定要高于传统贷款业务。另一方面,银监会放弃传统的审批制及一事一议的监管方式,要求在开展业务前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强化定期检查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模式的确立使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计更为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手段。
从现实操作来看,虽然前期各大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然而作为一项风险较大的新兴业务,其正式开展起来尚需较长的磨合期。诸如申贷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否成为贷款人,以及人员的组织、部门的建立、业务流程的制定、风控手段的实施等问题,需要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