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将球员流动交给市场,飞行员流动为何不能?
文 | 本刊记者 杨婧
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返航门”事件将成为中国民航史上的又一大丑闻。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它将引发有关飞行员流动规章制度的深刻变化,从而对未来行业发展益处多多。
这被大部分飞行员称为“极具创意”的“罢工事件”源起于一张天价的赔偿单,价值1000多万元,它是云南分公司给一位资深飞行员跳槽开出的“赎身费”。不曾想,“狮子大开口”的要价让飞行员们全无了归属感。这样的当口,分公司加码,调高了他们一项薪酬的税目比例。
眼看其他公司的飞行员静坐请愿,甚至于绝食罢工仍旧于事无补后,被称为“天之骄子”的飞行员把心中的抗议换了一种更为刺激的——不惜将千名乘客“陪绑”——的表达方式。
如此隐蔽的“罢工”手段,以及随后遮遮掩掩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模糊大众的判断。旁观者开始是集中讨伐飞行员的职业道德。后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民航业历史重组原因、东航的内部管理以及购机大战和民营航空破垄引发的飞行员缺口等等问题,引入讨论。
其实,与其对遥远得甚至有些虚无的东西批评不断,不如来点儿真格的建议更为实用。现在中国民航的飞行员流动,就像一场罗盘缺失的“飞行”。我国飞行员流动可不可以效仿欧洲球员的转会制度,而且用类似的“博斯曼法案”加以约束?可不可以将飞行员明码标价,以市场化、公开化的方式,规范飞行员供需市场?球场尚可交给市场,同样是稀有的资源、特殊的劳动力、“抢手断货“的飞行员为什么不可以呢?
事实是,中国确有这样的尝试。2005年五部委联发的一份文件的初衷即是如此。遗憾的是,这个文件没有成为民航界的“博斯曼法案”,反而饱受一些航空公司诟病,被认为是限制飞行员流动的罪魁祸首。这种情形多少有些像传统的欧洲足球俱乐部转会制度,球员的转会完全在俱乐部之间商讨决定,最终能否转会要看俱乐部之间是否达成协议,客观上说有剥夺球员自主择业的嫌疑。
如果照搬“博斯曼法案”,飞行员应该和“俱乐部”,即航空公司有此合同,首先是限定工作期限,超过期限的飞行员可以自由择业;其次是在合同规定期内,飞行员不能流动,如果毁约将按一个刚性的参照系,比如说工资薪酬,给予航空公司赔偿;其三是飞行员在加入新的航空公司后,新签合同的合同期与保护期由双方商定。
这只是一个框架性建议,但是不能省略的一个重要规则是,如果一旦有了这样一个法案,每一家航空公司都必须按照规定动作出牌,按照游戏规则吸引飞行员。如果一家航空公司为了自己的发展四处挖角,就要受到最为严厉的处罚——终身不得进入航空市场。
如你所知,这样一个充满智慧的“法案”同样会带来弊端,它可能让民营航空无以为继,让级别低的普通飞行员面临着随时失业的危机。但是,通过仔细论证而不是草率地决定,这些麻烦是可以避免的,比如说和飞行员签订长期合同,设置最高限额的违约金,制定“弹性工资”,等等。
事实是,有专家正在详细地制定这样的“法案”,但是并不被航空公司普遍看好。因为依照目前飞行员的供小于求关系,这个“法案”一旦适用,航空公司,尤其是仍处于强势地位的三大航空公司就要被迫提高所有飞行员的待遇。短期内,这个代价可能更高。
但是,限制飞行员流动,这种舍本求末的做法所导致的恶果被越来越多的航空公司所洞察:由于少部分飞行员的流动无序可依,造成了一部分人的思想不稳定,从而影响到飞行安全,这触及到民航发展中最为根本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