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通知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悉,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宣传费税前扣除 部分行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6554552756743.jpeg)
通知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310154.html
更多阅读
![](http://img.aihuau.com/images/31101031/31070046t01b6b4aab7abe15ea2.jpg)
日期: 2011-11-15问:我社是农村信用社,财税[2009]64号文件中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和财税[2009]99号文件中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规定不同,我社2010年发放的贷款如何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数额?答:
![](http://img.aihuau.com/images/31101031/31084930t01202ad9bf042db0e4.png)
最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小陈税务特总结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政策及一些实务操
![](http://img.aihuau.com/images/31101031/31015055t01929ac0cbb62f1094.jp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根据《中
![](http://img.aihuau.com/images/01111101/01072924t01da25d7361e246f13.jpg)
25号公告的实行,宣告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http://img.aihuau.com/images/01111101/01085348t01b216e074ddffb039.jpg)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