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的一系列“监管”新规,被保险界普遍认为是“行政干预”倾向严重的举动
文/本刊记者 盛 岚
2005年年末,正当各家保险公司忙于总结工作以准备迎接来年挑战之时,一份来自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的《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摆上了各公司投资部的案头。“没有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将因此丧失保险资产的投资权!”这份不期而至的文件立即在保险界引发了剧烈震荡。
众所周知,承保和投资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两大驱动力,而丧失投资权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一大驱动引擎被关闭,相当数量没有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将沦为几家大保险公司的“营业部”。长期以来压抑在保险公司内心的、对于监管者频频“越线”行为的不满情绪因此爆发。
保险资产托管风波
《中国企业家》了解到,《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方式,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除委托投资方式外,其它投资方式下,保险资金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信用风险较低的债券。
“这就是说,其它保险公司必须将接近90%的资产委托给业内的中国人寿等几家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大企业,形成行业内大集中的保险资产管理格局。”某接近保监会的人士向记者解释。
按照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由公司投资部进行管理;第二种是委托给基金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第三种是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征求意见稿”规定,没有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是“根据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分析负债特性,提出投资策略,并履行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等职责。”“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部只能决定公司资产投资基金、债券、证券等项目的比例。”上述人士向《中国企业家》表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投资范围和比例、暂停其部分和全部投资业务。”这些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进行保险资金委托管理;要求受托人投资指定的具体投资对象等等。
记者采访发现,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质疑是: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资产管理模式,一旦发生亏损由董事会承担责任,由股东来承担损失,如果保监会强行要求委托管理,那么投资损失的责任是不是该由保监会来承担?
据悉,保监会资金运用部2005年12月15日下发该文件后,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10天内反馈意见,而保监会接收到的反对意见极其尖锐。
保监会“用心良苦”
保监会推出此举虽引发巨大争议,但其出发点可谓用心良苦。据了解,保监会是希望通过“保险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来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据保监会相关人士透露,2005年保险资金年收益率在3.5%上下,但各家公司收益情况差距明显,业绩最佳的保险公司收益率可达6%,而新公司的收益率则比较低。
2005年3月,央行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银行突然间被迫释放出大量资金。与此同时,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惜贷”现象愈演愈烈,银行存贷差逐年加大。“这使得银行对于保险公司倚重的、需要支付高利率的协议存款失去了兴趣,导致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发生调整,大量头寸转战债市,债市大涨,存量债券最多的几家老公司自然受益匪浅,同时,对于老公司来说,新增保费所占的比例很低,尽管新购买债券的成本增加,但对投资收益率的负面影响非常小。新公司的情况则刚好相反。”某寿险公司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不少资金量较小的保险公司经常拿着钱却买不到产品,只能回头去做利率较低的协议存款产品。”
“很明显,这是国内债券市场发展不成熟,规模较小的结果。一些新公司在协议存款等方面本来有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意向。但这应是一种自然选择的过程,保监会不应横加干涉。”上述人士指出。
当然,保监会之所以要求保险资金委托管理,重要的原因是尽可能保证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因为目前大股东挪用资金以及委托券商理财的问题比较严重。“资金安全问题保监会必须要管,但是怎么管值得好好研究。一刀切的做法对那些产权清晰、规范运作的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一位业内人士不无忧虑地指出。
失效的“组合拳”
因为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事关重大,所以除了最新的《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外,保监会去年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可谓是打了一套组合拳。可值得深思的是,几记重拳像是落在了“棉花”上,最后几乎没有任何效果。
2004年年底,保监会开始酝酿《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标准》(以下简称办法)。门槛的设定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基金等与保险公司产生交易行为的各类金融机构。
以受影响比较大的基金业为例,根据“办法”规定,基金业被分成了A、B、C、D四大类。例如,A级公司的标准是:最近3年每年核心基金支数占当年管理所有基金支数比例大于75%;不足3年的公司按实际年数考核,而B、C级公司的标准即为上述比例依次为50%、25%,凡不能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为D级公司。某基金公司高层人士向记者抱怨,一家基金公司一般会管理多只基金,有好有坏,因此不能以公司资产的总规模来判定它的优劣。一些老的基金公司是在靠货币市场基金充规模,股票基金的投资业绩和规模都并不尽人意。“这一政策显然带有很强的歧视性色彩,有悖公平竞争的原则。”该人士质疑。
正是因为该办法在业内争议较大,原本预计在去年年底前正式出台的《交易对手标准》至今没有下文。
无独有偶。2005年10月中旬,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资金的托管具体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保监会要求大部分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开展全金额托管,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推行全过程托管。然而,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只有华泰保险一家完成了保险资金的全托管工作,其余公司仍在观望。
“保险跟基金不一样,基金是一种委托理财的工作,所以需要进行托管。从这个角度看,投资连接保险、万能险等带有委托理财性质的产品应该托管,但是传统的寿险产品资金不需要托管,因为保费进入了公司的资产,只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就可以了。”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资金量大的保险公司愿意进行托管是因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外包更经济,但这应该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不仅上述两项改革措施没能达到预期效果,这次轰轰烈烈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也可能黯然退场。
“问题在于,保监会总是有一种家长心态,总想把自己的孩子捧在手里,但结果可能事与愿违。”一位保险专家向记者指出。当然,也有的专家认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不健全、整体保险投资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多采取一些行政干预手段是可以理解的。
“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参与各方对于行政干预的理解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次保监会的行为超出了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失去投资权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失去了未来的竞争能力,因为随着费率自由化等措施的实施,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定价。”一保险公司的人士指出,“保监会行为的直接后果到底是要把保险市场建设为一个经过充分竞争的多层次的市场,还是一个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垄断的毫无生机的市场?如果这样的话,中国的保险市场保持开放前的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就可以了,没必要进行这几年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