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决基本制度层面的本末倒置问题,起诉德勤不过是一次社会成本甚高的私人救济
针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还没有尘埃落定,为科龙提供审计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被诉讼的对象。单一股东起诉由于受到行政前置程序的影响,法院尚未受理,而几十位律师跨省市结成的团队已经在磨刀霍霍。一片喊打声中,其实混杂着几股不同情绪。有的是小股东找“肥钱包”(deep pocket)摆平的报复快感;有的是揭露国际品牌其实不过如此的民族主义自豪感;还有的是期待依法追究责任、杀一儆百,从而推动上市公司审计规范化的正义感和使命感。
德勤是所谓的“四大”之一,假如德勤在中国证券市场倒下,固然会尘土飞扬、煞是好看,但德勤之弊其实并非其一家独有——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专业技术层面,即审计工作的固有特性;二是制度层面,即我国证券市场的先天缺陷。
会计师的审计过程是一个充满主观判断的认知过程。很多情形的定性模棱两可。根据哈佛商学院教授Max H. Bazerman等学者的长期实证研究,审计者的认知与判断过程通常受到几种普遍的认知障碍的影响。比如,会计师在经济利益上依赖其审计对象,因而往往下意识地作出对客户有利的审计判断或结论。这种偏向性一开始未必很显著,但日积月累,最后可能发展到见怪不怪。再者,在自己熟悉的人与不熟悉的人之间,人们往往倾向于伤害自己不熟悉的人的利益。对于审计者,广大的股民只是一群无名无姓的人,而审计对象则是朝夕相处的熟人。另外,人们往往更关注近期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据之调整自己的行为。对于审计者,行政处罚或股东诉讼都是相对遥远的可能性,而一定的审计决策则可能马上带来客户的不快、上级的批评等等后果。这些都是时时刻刻影响着审计行为的普遍心理因素。个别审计同行被惩处不会带来显著的额外警诫效用,仿佛目睹事故对开车人行为的影响有限。
是不是因为存在这些普遍的认知障碍,会计师审计的偏差就可以一律免责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与行业规范就是为了制约这种先天的、普遍的认知障碍,从而保证审计的可信度。正是在制度层面,我们看到了系统性的缺陷。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者所面对的事前监管和事后归责制度看上去基本符合国际惯例,但却在不经意处藏着致命的软肋。无论是在《证券法》还是最高法院有关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里,审计、会计、法律服务都被笼统地称为“专业中介”或“社会中介”机构。实际上审计、会计和法律服务在根本意义上不同于房地产经纪、演出经纪、体育经纪、贸易居间等服务。在英语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被称作“Professional”,中文翻译成“专业人士”仅表达了专门知识的含意,却未反映面向公众、对公众负责的内涵;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称谓,突出表现的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而美国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既有注册的概念,更开宗明义地含有“公众”一词。这些本该对公众负责、为证券市场“把关”(Gate keeping)的专业化服务行业,被制度设计者从一开始就降格为所谓的居中媒介,这些从业者的职业理念所及只是对政府、客户和直接交易的利益主体负责,而未被要求对公众负责。于是可以想象,德勤被中国市场同化也就不难理解了。
“公众”一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话语体系里属于边缘概念。人家叫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首次面向公众的募集),我们轻松愉快地称之为“上市”。人家叫Public Company(公众公司), 我们更喜欢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这个不带价值观的功能性描述。由此看来,银广夏案发后,有关部门针对股东诉讼设置障碍并非特别政策,而不过是出于对“公众”的习惯性畏惧。在当今的中国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时候希望股民多多益善,但是分散的股民要自发形成诉讼集团或“公众”向本该以公众利益为追求的公众公司或专业人士问责、索赔,却要被处处掣肘。这种欢迎大家聚钱,却不爱被大家一起问责的模式更像是抽奖,而不是证券市场。不解决基本制度层面的本末倒置问题,起诉德勤不过是一次社会成本甚高的私人救济,而对提升公众公司审计可信度、增强股民信心裨益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