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虽然约有60%的企业高层对于国资委限制国有企业MBO的决定表示支持,但是依然有54.76%的企业高层认为MBO符合中国国情
调查执行/本刊调研部 文/本刊记者 胡媛
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MBO(管理层收购,以下统称“MBO”)态度强硬的表态以及伊利董事长郑俊怀的倒下,陡然之间让MBO成了中国企业界的敏感话题。企业界对MBO问题的敏感和讳莫如深,同样体现在本刊刚刚完成的有关MBO的问卷调查中。虽然本刊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向超过600家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发送了调查问卷,但截至2005年1月25日,只收到问卷回复43份(其中35%来自国有控股企业,50%来自民营企业),回复率不到10%——本刊“双周调查”栏目的最低回复率。虽然大部分企业高层面对MBO这个问题时用沉默作答,但是根据回复问卷的统计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企业高层还是对MBO持比较肯定的态度。
MBO不代表国资流失
分别有16.28%和44.19%接受调查的企业高层对国资委前不久有关限制国有企业实行MBO的决定表示非常赞成和比较赞成,但是在MBO是否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上,企业高层持明确的否定态度:有64.29%的企业高层认为,MBO的过程中虽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但这不是主流。同时有76.74%的企业高层认为,MBO并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郎咸平教授的意见与参与此次调查的企业高层明显相左,在郎咸平教授自己开列的国有资产流失“黑名单”上,海尔、TCL等国内知名企业以及相关企业家赫然在列。而国内舆论对于国有企业MBO的最大诟病也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流失这个问题上。
究竟国有企业MBO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流失问题是否严重,国资委目前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说法。2004年9月16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清华大学演讲时曾经承认,在以往中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实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但他同时表态,在没有对一个企业进行仔细地清产核资之前,不能轻易做出“流失”的判断,而且这种判断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其实来自企业界的声音同样承认这个问题的存在。在此次调查中,有35.71%的企业高层认为,国有企业MBO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但仅有2.33%的企业高层,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归咎于MBO。在大部分企业高层看来,MBO并不代表国有资产流失。
MBO最显著效果: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在不同的国家,MBO的目的其实并不相同。在美国,MBO用来淘汰无效的经营管理者,而在英国,MBO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制。根据此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企业高层管理者看来,目前MBO之于中国企业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上,有76.19%的企业高层这样认为(图一)。此外,还有超过一半的企业高层将对管理层进行激励看作目前中国企业进行MBO的主要推动力。
按照英国诺丁汉大学著名教授、被誉为“MBO之父”的麦克·莱特教授观点,MBO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势明显:极大地降低了代理成本问题,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家的积极性,同时实行多重监督。而根据此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分别有超过一半的企业高层认为,中国目前已经完成MBO的企业,在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厘清企业产权、对管理层进行激励以及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其中还有32.56%的企业高层认为在对管理层进行激励的作用上,MBO“非常有效”。但是分别有12.5%和5%的回复调查问卷的企业高层认为,MBO在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上,“效果不大”或“根本没有效果”(图二)。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在解决经营者的短期激励问题上是比较成功的,但在解决经营者选择和经营者长期激励问题上却是不成功的。回溯企业产权改革比较成功的案例,联想与TCL的成功说明,只有通过上市等方式与资本市场联系起来,MBO的激励效果才能真正显现出来。
但不得不承认,中国式的MBO已经与它当初在欧美企业界所具有功效有些许不同。在国外,MBO的目的是解决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目标和利益的非一致性,以及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而出现的。但到了中国,MBO却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一种明晰产权的手段,并且在引进之初在上市公司中被神话为取代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有效法宝。
持股比例最适合区间
5%-25%
伊利董事长郑俊怀在谈到MBO时曾说,他只是希望能够和自己一手带大的企业保留一份血脉联系。而2004年从长虹卸任的倪润峰也曾感慨,自己身为长虹的董事长,但其实说的话有时也不算数。对于大部分类似于郑俊怀、倪润峰这样的创业型企业家,MBO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获得企业的所有权,不如说是为了能够保留企业的控制权。
究竟掌握多少股权可以让管理层感受到与企业的这份“联系”,此次调查中,有超过一半的企业高层认为,MBO中,管理层持股比例的最合适区间在5%-25%,而认为持股比例应超过50%的被调查对象仅占14.29%。其实在国外的MBO案例中,买下整个企业的比例一样不到50%。比如被普遍认为是MBO成功案例的TCL集团改制中TCL高层的持股比例约在25%。根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所实行MBO的企业中,管理层平均持股比例约为25%。
5%-25%的持股比例范围说明,国内企业实施MBO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持管理层在股权上的相对多数以及对公司的相对控制,MBO的目的并不全部是获得企业所有权。
国有中小企业
比较适合搞MBO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MBO。国际上对MBO目标企业设定的条件有:企业具有比较强的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企业债务比较低。而在参与此次调查的企业高层看来,超过一半的企业高层都认为,目前中国国有非上市中小企业比较适合搞MBO。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情况,目前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5月新调整后确定的标准,对工业企业而言,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就属于中小型企业。而不久前根据国资委透露的信息显示,总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可能是下一步MBO工作的重点。
MBO立法亟待出台
有超过一半的企业高层认为,国资委行政叫停MBO的做法比较合理,而且有超过80%的企业高层认为国资委对于中小企业MBO提出的五点要求大部分都比较合理,但是仍然有54.76%的企业高层持这样一种观点:MBO比较适合中国国情。
企业高层这种高调回应国资委表态,低调赞同MBO,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实际上体现了这样一种心态:国有企业以及“红帽子企业”负责人希望借助MBO解开企业产权死结,在明晰企业产权的基础上,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但是却害怕重蹈郑俊怀等的覆辙,成为MBO的先行者和牺牲者。
根据此次调查的结果显示,有将近3/4的企业高层认为,目前在国内企业MBO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来自MBO操作过程不透明,管理层与其他竞购者信息不对称,第二个问题是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自买自卖,导致收购价格过低;而目前比较恶劣的融资环境也是企业高层在进行MBO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图三)。
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管理者持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纯粹的MBO还不具备法律依据。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中国实施MBO在持股主体、融资、定价以及税收环节存在法律难点。而有关MBO法律的缺失有可能使真正的创业型企业家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进行MBO运作,存在极大的操作风险,而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投机者,钻法律空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有将近一半的企业高层认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立法是目前规范企业MBO的主要途径(图四)。
而完善金融市场,是企业高层关注的另一焦点。虽然超过80%的企业高层认为国资委对于中小企业进行MBO提出的五点要求“大部分都比较合理”,但是针对“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也不能用收购企业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这一条,却有64%的企业高层认为不太合理。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不成熟、不完善,无法为企业高层进行MBO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因此,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为MBO的实施开发多种形式的金融工具也同样是企业高层看来规范国内企业MBO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