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有靠“可让你免于牢狱之灾”的劝告才能让中国企业高管层重视对法律管理基础设施的投入?
当我还在一家大型跨国公司担任亚洲区的总法律顾问时,高管们总喜欢跟我开玩笑,说我这个职务的作用就是防止他们被投入监狱。每当此时,我们都会哈哈大笑起来。
可是,在看到安然、世通以及中航油(新加坡)、创维、伊利、科龙、健力宝等中外企业的高管们被推上被告席后,也许大家就很难再笑出来了。
2001年我离开这家跨国公司,开始在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执业。随后,2002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这个法案规定,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财务报告进行虚假陈述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后来,一些仍在大型跨国公司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朋友跟我说,现在他们的压力比以前要大多了,其中一部分就来自于“如何让公司高管免受牢狱之灾”。
但是,大型跨国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远不止于此。高级管理层要依靠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和内部法律顾问团队的帮助,来保护公司的交易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形象,在公司内部培养行为道德,成为公司的“良心”,并从法律甚至是商业的角度为商业战略决策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
为做到这些,公司内部法律顾问需要确保公司享有的开展业务活动的合法权利,并在公司合规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起到领导作用。他们不仅要就守法问题提供咨询建议,而且还要通过投资和交易的结构设计解决商业问题,实现商业目标等等。总之,这决不是一份轻松的工作!
目前,中国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与上述国际标准相比还有一定距离。大多数中国公司还没有总法律顾问或者独立的法务部。尽管国资委一直在督促大型国有企业在2006年底前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当前很多中国公司的总法律顾问都还没有法律教育背景。
随着中国公司向海外进行扩张,中国企业高管会不断地需要胜任的、有能力的公司内部法律顾问,来履行他们与外国跨国公司同行同样的职责。但是,这一目标只有在对中国公司的法律管理基础设施进行大幅度改进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但是,如果没有公司高管们的领导、支持和投入,是不可能实现法律管理基础设施大幅改进的。
如此看来,对中国企业高管层的一句劝告或许会有些效用:从现在就开始,加大对法律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它不仅会维护公司的经营、声誉,还能让你免于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