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加快对外开放之前,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对中国的影响不明显,中国完全可以在封闭的环境中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但中国于2002年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承诺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入世三年后外资金融机构可控股33%,五年之后可控股49%,这些开放措施使得中国的金融领域与国际金融业联系密切起来,已经不能无视国际金融业运作模式与发展趋势。
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美国的通过,中国金融业又一次掀起了对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讨论,金融控股公司初现。中信控股挂牌成立更是掀起了金融控股热。
金融控股在中国并没有明确界定,现阶段一般将凡是拥有两家及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并对金融机构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集团,均定义为金融控股集团。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因政策性原因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如因执行1993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将原有的混业经营企业分离成控股公司,在国内进行的如平安保险集团,利用香港与内地法律的差异进行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以及建设银行设立的中金公司等,以及政府为了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而设立的全国与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也是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
第二阶段,各产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纷纷大举进入金融行业。如海尔集团、德隆集团、新希望集团、东方集团、山东电力等。这一阶段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业,除少数企业集团外,没有特别明确的战略意图,绝大部分是为了进入金融业获取资产规模扩张、增加新利润增长点以及获得融资便利。对金融业也很少实现控股,但一些有战略意图的产业,如希望集团、上海农凯发展集团等,通过联合控股、集团控股的方式实现了对金融业的控股。对金融机构之间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管理与资源整合工作,还处在较松散的合作阶段。
产业集团不在金融监管的视野之内,且为金融集团提供各种业务机会,可利用产业集团实现金融集团之间的合作,并为今后更进一步的协作创造条件。因此,中国现阶段产业集团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显得较为活跃,其作用也较为特殊。
第三阶段,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整合阶段。一些已经拥有多个金融机构的集团开始设立控股公司,研究金融集团的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整体管理与整合,如中信控股、光大集团、平安集团、鑫源控股等。原来仅仅简单进入金融业的企业集团,也开始有意识的退出部分金融领域,集中财力实现对核心金融机构的控制,并筹划成立控股公司以实现管理目的,如华能集团等。
中国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刚刚成立,管理模式与运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独特优势尚未显现,距离一体化与协同效应还有相当差距。即使是对于目前还称得上金融控股集团的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以及中信集团,建立起来较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但这些控股公司主要还是形式上的,其独特作用的发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允许由一家控股公司控股所有其拥有的金融机构(国务院特批的除外),一般通过集团控股或联合控股的方式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往往将金融机构的管理权委托给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管理方式能较好的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等的限制,但毕竟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其本身存在较多的缺陷,如管理权限的大小,金融机构的股东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等。
同时,影响中国金融控股集团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也很多,主要在于跨行业投资的法律与监管存在空白与冲突、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的态度、金融机构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权与治理结构问题、综合性人才的欠缺等。尤其是精通多个金融领域的综合性人才极度缺乏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