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迪斯尼(Disney)所面临的一些列问题中,最奇怪的也许就是小熊维尼(Winnie the Pooh)的专利诉讼案。这场诉讼目前已进行到第11个年头。1961年迪斯尼从Stephen Slesinger inc 公司手中买到了小熊维尼的某些使用权,而这家代理商则是从作家米尔纳(A.A. Milne)处购得这些权利的。Slesinger的后代通过其律师埃斯克纳西(Bonnie Eskenazi)宣称,他们应该分享小熊维尼带来的每一笔收益。这意味着迪斯尼每次使用为你或它的朋友们的形象时都将向他们付费。迪斯尼的律师说这家家族公司在利用小熊维尼进行“敲诈”,并说,两家公司已在1983年就合同进行过修改。迪斯尼称对方根本不值现在分享的那么多收益。为什么这桩诉讼案会历时这么久?迪斯尼称Slesinger家族在采用拖延战术,而埃斯克纳西则说迪斯尼“不想让这件事曝光。”
这桩案件并不引人注目,但小熊维尼则不然:公司利用这一形象开发出了从婴儿围嘴到DVD的各种产品。它,每年为公司带来10亿美元的销售额——占迪斯尼公司总额的4%——是最稳定的一个收入来源。在公司最近的10-Q报告中,它承认假如没有这个形象的话,它将损失数亿美元的收入(也许更多:Slesinger家族坚持认为小熊维尼每年带来的收入超过60亿美元;他们希望获得自1983年以来的赔偿金并有权终止该合同)。目前迪斯尼正在要求法院批准其销毁关于小熊维尼的文件。看样子这桩案子正变得比维尼的蜜罐还要粘手。